来源:潇湘晨报
为赚取800元车费,茶陵一男子在明知他人是去运输*品毒**的情况下,依然驾车搭载他人运输*品毒**。茶陵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运输*品毒**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罗某新犯运输*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7年12月16日晚,贩毒人员罗某苟带着毛某租用被告人罗某新私家车到株洲向上线吴某进购*品毒**。罗某新在明知罗某苟去株洲是运输*品毒**回茶陵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前往株洲。罗某苟在拿到*品毒**后随即带着毛某乘坐被告人罗某新的车返回茶陵,并支付被告人罗某新800元车费。(罗某苟、毛某、吴某已另案处理)
2018年8月22日,茶陵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办理罗某苟、吴某等人贩卖*品毒**案件过程中,查实罗某苟租用罗某新的小车去株洲进购*品毒**,罗某新有重大运输*品毒**嫌疑。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罗某新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0日茶陵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新明知罗某苟去进购*品毒**,仍为其提供交通便利运输甲基苯丙胺50克及1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品毒**罪。鉴于罗某新属受人雇佣参与运输*品毒**犯罪,又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茶陵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新犯运输*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罗某新犯罪所得八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
(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
(四)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运输*品毒**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品毒**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品毒**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品毒**,否则便是*私走***品毒**。为温饱奔忙时,心中应牢记贫贱不移,牺牲底线换来的物质享受能够一时却难以一世,守住根本,方能迎来人生的转机,远离*品毒**,才会有美好人生。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刘善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