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7日下午2点40分,在芜湖市鸠江区法院代理保险合同纠纷开庭。
第一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原告方的车辆严重受损,它的三个方面:保温箱以及冷冻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失严重,不具有修复的价值。
这个评估公司,在这个情况下做出了一个推定全损的评估,总的费用是17万余元。我们认为这是专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是具有合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做出来的,请求法院予以采信。

第二点,被告方申请了一个重新鉴定,没有考虑到车辆严重受损的实际情况。单独的一部车体,购买是10万元,他鉴定评估费用是74,000。
我们认为它的维修的价值,占据了购买车辆的74%,实际上也不具有维修价值了。并且在鉴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到保温箱,不同于一般的车体的箱体的,它是一个特种的一个车辆,只要有一丝破裂就不能达到冷藏冷冻的效果。在这个情况下你进行修复,是没有好的效果的,会造成严重的后续的损失。并且报告中它遗漏了,冷冻设备的评估,也是不具有严谨性的。

综上所述,这个车辆不具有维修价值了。一个评估是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采信的这么依据,并没有任何的一个法律规定。后面的鉴定报告必须予采信。人民法院应该考虑本案的情况,进行一个综合性的衡量,我们认为从司机的安全角度、冷冻食品的安全角度以及是否具有维修价值角度出发。采信原告方聘请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第三点,车辆在受损以后,进行一个拖车产生的费用,也是必然就发生的。并且这个保险有20万元,我们提出的上述费用的损失,没有超过20万元,请求法院在保险范围内,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代理意见发表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