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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彭勇律师团队
3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介绍, 五年来共侦办*私走**犯罪案件2万起,案值5000多亿元。
仅去年 ,海关部门缉 获*品毒**共计2.8吨 ,*品毒***私走**等犯罪活动更加集团化职业化,境内外相互勾结,组织更严密,分工更专业。近年来*品毒***私走**物品类型、藏匿手法、物理形态呈现新态势、新变化。新型*品毒**种类层出不穷。
一、新型*品毒**的范围和种类
什么是新型*品毒**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品毒**是指*片鸦**、*洛因海**、甲基苯丙胺(*毒冰**)、*啡吗**、*麻大**、*卡因可**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国务院2016年修订的《*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可知,*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醉药麻**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截至目前,我国列管*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共449种,另外整类列管芬太尼类和合成*麻大**素类物质。其中,何为新型*品毒**,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无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除*片鸦**、*洛因海**、甲基苯丙胺、*啡吗**、*麻大**、*卡因可**等常见*品毒**以外的其他*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一般认为属于新型*品毒**。在法律适用方面,与常见的*洛因海**、*毒冰**等*品毒**不同,*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品毒**双重属性。
新型*品毒**的种类
新型*品毒**可分为四类:中枢兴奋剂类、致幻剂类、兼具兴奋和致幻类和中枢抑制类。以下是几种新型*品毒**的介绍:
① *古麻**

图片来源 电视剧《狂飙》截图
*古麻**,是一种加工后的*毒冰**片剂,其主要成分是*毒冰**,外观与*头丸摇**相似,多为圆形、药片状,通常呈玫瑰红、橘红、苹果绿等色,添加色素香料呈不同颜色和香味,上面印有“R”“WY””66”“888”等标记。*古麻**属苯丙胺类兴奋剂,经化验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具有很强的成瘾性。服用后会使人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
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② *麻大***子烟电**油

图片来源 苏州海关查获*麻大**烟油
*麻大**烟油外观和普通*子烟电**油高度相似,其有效成分为四氢*麻大**酚(THC),比传统*麻大**具有更强的成瘾性和危害性。犯罪分子一般*子烟电**嘴藏匿*私走***品毒***麻大**油,吸食后会让人出现迷迷糊糊的状态,严重时会出现幻觉和昏迷等中毒现象。其中四氢*麻大**酚(THC)是*品毒***麻大**的有害成分。
滥用者在吸食后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常出现幻视、焦虑、抑郁、情绪突变、妄想狂躁、意识不清等反应,长期吸食会导致免疫力低下,诱发精神错乱和自杀倾向。
③邮票

图片来源 深圳邮局海关查获的LSD“毒邮票”
新型*品毒**“邮票”含有*角酸麦**二乙基酰胺(LSD)成分,是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犯罪分子将预先印好的纸张浸入无色、无嗅、无味的*角酸麦**二乙基酰胺(LSD)液体中,后制成大小约5平方毫米,含有活性成分30~50微克的纸片,俗称“邮票”。
吸毒者将“邮票”放在舌上通过口腔粘膜吸收,就会使*品毒**渗入,让人在视觉、听觉和记忆上产生强烈幻觉,并出现急性精神分裂,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毒‘邮票’体积小、易伪装、好携带,隐蔽性极高。”
④依替唑仑
又名噻吩唑仑、乙替唑仑,具有较强的镇静、催眠、抗焦虑作用。
根据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麻大**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制品管**种增补目录〉的公告》,依替唑仑被列为国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⑤处方类药品“氟硝西泮”
氟硝西泮又名“蓝精灵”,系我国严格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是近期在我国出现的一种新型第三代*品毒**。此类*品毒**具有极强的催眠、遗忘、成瘾作用,与酒精一起合用时会产生与吸食传统*品毒**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除了被吸毒人员吸食外,还经常被不法人员用于迷奸等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
⑥*麻大**花
*麻大**花是由*品毒***麻大**的花冠制成,是近年来欧美非常流行的新型*品毒**,所含迷幻成分四氢*麻大**酚(THC)较*麻大**草高出3到4倍,价格也比较昂贵,有*品毒**中的“贵族”之称。
⑦咔哇饮料
咔哇饮料中含有高浓度的管制*品毒**——“γ-羟基丁酸”。2005年我国就将“γ-羟基丁酸”列入二类精神药物予以管制,并于2007年变更为一类。滥用“γ-羟基丁酸”会造成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头痛、反射作用丧失,大量饮用该饮料后会出现类似喝酒后轻飘飘的感觉,部分人群甚至产生类似吸食氯胺酮的快感。甚至很快失去意识、昏迷及死亡,与酒精并用更会加剧其危险性。
二、*品毒***私走**的常见方式
绕关*私走**
是指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海关监管,绕过海关设关地,不经国家开放的进出口岸而非法携运*品毒**进出境的行为。如在边境地区直接运输*品毒**进境。
瞒关*私走**
是指犯罪嫌疑人隐瞒真相,不主动申报所携带物品,逃避检查。一般表现为伪报品名、邮包夹藏、行李藏匿、人体藏毒等方式。
上海海关曾查获一起将*卡因可**粉末在湿润状态封入棉服内胆,再缝制在棉服外套内的*私走***品毒**案。厦门海关曾查获福建口岸首起人体藏毒案,从一名可疑泰国籍男性旅客体内排出83粒用塑料袋封装、用透明胶带层层缠绕的*洛因海**,净重654.2克。

图片来源 上海海关
寄递*私走**
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国际快递物流实现*私走**行为。随着物流寄递等新业态迅猛发展,不法分子越来越多地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全方位利用陆海空邮渠道*私走**贩运*品毒**,渠道立体化、手段智能化,*私走**方式出现了明显的由“人肉带货”向寄递方式转变的特点。不法分子越来越多地采用“两头不见人”、隐蔽性更强的寄递渠道*私走***品毒**。
2022年初,广州海关所属邮局海关在发现一件申报品名为“糖果零食”的邮件X光机机检图像异常,开拆查验后发现邮件内为2包袋装糖果,对该糖果化验结果显示呈*麻大**阳性反应。
三、“互联网+物流”*品毒***私走**新方式
D某此前因*私走***品毒**罪获刑一年引发社会关注。
相关判决材料显示,D某了解到LSD能“提升大脑”,通过网络渠道购买该药品被抓获。判决书中显示,研究生学历的D某是在国内的知识分享app“知乎”上接触到的*品毒**卖家。以下是判决书中节选:

图片来源 判决书部分节选
编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等网站的检索结果表明:截止到2023年,“*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的判决书中嫌疑人通过“闲鱼”app联系进行*品毒**犯罪的有124起,通过“*币特比**”等虚拟货币进行*品毒**交易结算的有116起,通过“社交软件”进行*品毒**上下游联系犯罪的有128起。其中还包含一些境内外小众app和平台,例如“BLUED”、“telegram”、“陌陌”、“蝙蝠”、“instagram”、“推特”等。由此可见,*品毒***私走**对不同平台和工具的选择,表现出日趋隐蔽和“与时俱进”的特征。
据光明网报道,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奇怪的信息,内容全是叶子、气球、药丸、闪电等奇怪图案,没有任何文字。仅需一个汉字和一个叶子图案,*品毒**交易双方便完成了暗号的对接,也躲过了社交软件对*毒涉**品销售关键词的审查。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下,一些社交软件的“用户匿名”、“信息端对端加密”、“聊天信息定时销毁”、“阅后即焚”等功能本意是个人信息及通讯隐私的保护,却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更隐蔽的*品毒**交易、联系的新途径,甚至于和国际物流结合,成为*品毒***私走**的“互联网+物流”新形式。

图片来源:某社交app“阅后即焚”功能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革新,我们更要警惕犯罪分子利用人工智能ChatGPT等进行*品毒**犯罪的联络、交易甚至*私走**等。
美国OpenAI研发的聊天机器人程序ChatGPT是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它能够通过理解和学习人类的语言来进行对话,还能自动生成不同类型程序代码的能力,如果犯罪分子不懂专业代码开发,但通过简单的对话就能快速生成网络钓鱼页面、恶意脚本等病毒代码,从而用于*私走**犯罪活动。
四、新型*品毒**案件法律实务要点
新型*品毒**案件含量认定
*品毒**数量的大小反映*品毒**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品毒**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新型*品毒**混于饮料、食品中,不同于传统*品毒**,往往含有大量水分或者其他物质,*品毒**含量很低甚至微量。
对于*品毒**案件量刑的标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片鸦**、*洛因海**、甲基苯丙胺三种*品毒**的数量标准。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毒**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麻大**类、*卡因可**等八种*品毒**的“*品毒**数量大”、“*品毒**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7年12月18日联合下发的《办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DMMA**)等苯丙胺类、氯胺酮、美沙酮等九种*品毒**的“*品毒**数量大”、“*品毒**数量较大”、“少量*品毒**”的数量标准。
根据刑法第357条,*品毒**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私走**、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品毒**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实践中对于新型*品毒**的数量,原则上均以查获的实物重量认定*品毒**数量,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印发的《关于审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品毒**犯罪的,根据药品中*品毒**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品毒**数量。
2.根据最高法2015年5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品毒**常规形态,可以按照溶液蒸馏后的*品毒**计算数量。对于查获的*品毒**纯度明显低于同类*品毒**的正常纯度的,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目前*品毒**终端消费市场,*洛因海**的正常纯度为5%~60%,甲基苯丙胺晶体的正常纯度为50%~99%,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正常纯度为5%~30%,氯胺酮的正常纯度为60%~99%。
新型*品毒**案件量刑问题
根据2019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1年12月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品毒**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且一般应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涉及*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等新型*品毒**犯罪案件,*品毒**往往具有数量小、纯度低等特点,影响量刑的情节多,量刑建议应考虑*品毒**数量、折算比例、效能及浓度、交易价格、犯罪次数、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对于将*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的,还应考量其用途、可能作用的人数及后果、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
刑法、司法解释对于新型*品毒**量刑数量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量刑档次;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有条件折算为*洛因海**的,参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等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104种非药用类*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制品管**种依赖性折算表》《3种合成*麻大**素依赖性折算表》《氟胺酮和7种合成*麻大**素依赖性折算表》,折算成*洛因海**的数量后再确定量刑档次。
刑法、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没有折算条件的,应综合考虑*品毒**的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确定量刑档次。
作者简介:彭勇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21年来连续三年被钱伯斯评为全球杰出律师、钱伯斯2021年亚太区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领先律师(Band 2),钱伯斯2022年、2023年大中华区(前亚太区)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领先律师(Band 2)。2021年8月受聘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执法顾问(National consultant of environment crime programme)。曾任海关总署公职律师,执业期间代理和指导办理大量单位和个人*私走**犯罪辩护和企业合规案件。更多进出口法律及刑事法律可关注:雄狮观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