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爆缉枪政策法规汇编 (最高奖励10万元警方发布悬赏通告)

公安局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最高奖励10万元警方悬赏通缉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通辽市公安局

关于深入开展“缉枪治爆”

专项行动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的

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药弹**、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药弹**、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药弹**、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私走**枪支、*药弹**、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药弹**、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药弹**、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药弹**、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于2022年8月30 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追缴、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协助非法流转枪支、*药弹**、爆炸物品并及时将线索主动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且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追缴、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凡枪支、*药弹**、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捡拾到枪支、*药弹**、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上交或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药弹**、爆炸物品、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照《通辽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后附)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严禁使用枪支、*药弹**、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雷手**、*弹炸**、弩、管制刀具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九、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储存列入*制爆易**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现私存列入*制爆易**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用军**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药火**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药弹**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 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药弹**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药炸**、*管雷**、导火索、*爆索导**、勘探用爆炸物品、黑*药火**、烟*药火**、*榴弹手**、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制爆易**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2月22日

通辽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与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将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破获利用枪支*药弹**、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力暴**案件的,视情奖励10000元至30000元。

(二)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药弹**及零部件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视情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三)收缴*用军**枪、猎枪、小口径枪、*药火**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用军***弹子**10发、民用*弹子**50发以上的,视情奖励500元至10000元。

(四)收缴*药炸**500克或者黑*药火**、烟火剂1000克,*管雷**10枚,导火索、*爆索导**20米或者*榴弹手**、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奖励500元至5000元。

(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药弹**、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2000元至100000元。

(六)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七)收缴剧毒化学品、*制爆易**化学品的,视情奖励200元至5000元。

(八)查获特别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有效防止涉枪涉爆案件造成重大现实危害的,根据举报人贡献情况予以重奖。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分配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奖励程序: 1.根据举报查获案件或物品; 2.核实举报情况并报批; 3.相应公安机关兑现奖励。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第六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按照受理公安机关通知,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群众可通过电话、信件、邮箱或其他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市公安局举报。

举报电话:110 0475-8258411-8209

举报邮箱:479078322@qq.com

举报地址: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通辽市公安局治安支队2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