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经研究最新消息 (最新的外贸行业政策有哪些)

国家外贸政策趋势分析,外贸政策未来走势

一、政策汇总

国家外贸政策趋势分析,外贸政策未来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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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贸政策趋势分析,外贸政策未来走势

二、重点政策解读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2年9月27日,商务部印发《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支持外贸稳定发展。一是增强外贸履约能力,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二是激发创新活力,助力稳外贸。三是强化保障能力,促进贸易畅通。

具体来看,《通知》提出:

一、保生产保履约,支持优势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各地方强化外贸企业防疫、用能、用工、物流等各方面保障,必要时全力予以支持,确保外贸订单及时履约交付。结合有关国家做法和我国实际市场需求,研究优化中长期险承保条件,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统筹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把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快用到位。

二、积极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抓订单。各地方积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企业参加本地区、其他地区或贸促机构、会展企业举办的各类境外自办展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境外自办展会规模。各地方加强指导,支持企业提升境外代参展人员服务水平和工作积极性,持续提升代参展成效。对外贸企业人员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出国出境进行参展、商洽等商务活动的,各地方外事、商务主管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

三、办好第132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线上展。扩大参展企业范围,除实体展的2.5万家参展企业外,支持所有符合参展资格标准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展。延长线上展示时间,将展期由10天延至5个月。加强招商引流,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宣传推荐,进一步提高采购商注册观展数量。优化平台功能,便利供采对接,提高成交实效。

四、发挥外贸创新平台作用。抓紧新设一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商务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新增一批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对于2022年稳外贸工作表现突出、对全国外贸增长贡献较大的省(区、市),在后续增设外贸创新平台试点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新增展位数量安排中予以适当倾斜。

五、进一步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的作用。出台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年内启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进一步带动社会资本,并统筹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共同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优化海关备案流程,加强中欧班列运输组织,支持海外仓出口货物运输。加快出台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的税收政策。

六、进一步促进贸易畅通。提升港口集疏运和境内运输效率,确保进出口货物快转快运。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持续清理口岸不合理收费,加强对港内及港外堆场等海运口岸收费主体监管。印发口岸外贸进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推介口岸提质增效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各口岸和地方互学互鉴,督促货主企业及其代理尽快提离货物,降低货物通关成本。各口岸要保障出口方向畅通。加强对外贸企业的通关便利化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货物通关效率,实现到港货物快进快出。(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提升深圳香港陆路运输通行能力和效率,最大程度满足企业陆路运输需求。

政策评价:

全球外贸发展环境日趋复杂,世界经济和全球贸易增速回落,我国外贸面临的不确定性持续增加。广交会是中国对外贸易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通知》提出将本届广交会在线展示、即时沟通、贸易配对、大会服务等功能的时间延长到5个月,即从2022年的10月15日到2023年的3月15日。从第132届起,每届广交会线上平台服务时长从10天延长至5个月,广交会线上平台常态化运行阶段期间,除展商连线、预约洽谈功能暂停使用外,其他功能均持续开放,为世界各国企业和客商提供全天候便利。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2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提出: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解读:此条明确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期限。政策仅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项下,即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规定了符合退运商品要求的有效期限为1年内,即出口申报时间在2021年2月1日之后。规定了退运商品要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退运进境。其中,1210出口商品因为出口时通过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B出区离境,所以通过1210代*报码**关出口的商品,需要先退回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B,再出区到境内,这个时间须在6个月内。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2月1日之前申报出口的商品不在政策适用范围内,企业还要注意退运时效,若退运进境时间超过出口报关时间6个月以上,也不在适用范围内。

《公告》提出: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解读:此条政策针对的是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的商品,当企业需要将商品退运回国内,应按照税务要求,补缴已退的税款。

《公告》提出: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解读:此条内容比较好理解,要求退运的商品要和当初出口的商品一致,且须保持出口时的状态,不得夹带其他商品以及配件或部件;不得经过使用,但有些商品须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问题而退货的符合退运要求;不得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因检(化)验、安装、调试需要,不得不拆箱、拆封的商品也视为“原状”,允许退运。以上三个“不得”应同时满足。

《公告》提出: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解读:前三条政策对退运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符合前三条规定要求的退运商品,企业办理退运应提交如下材料:(1)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2)退运原因说明,可证明该商品确实因为滞销、退货、拒收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3)企业自我声明,承诺为因滞销退运;(4)因退货而需要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包括跨境电商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购买方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材料。

《公告》提出:五、企业*税偷**、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解读:此条为风险警示,政策出台的目的是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跨境电商新业态良性健康发展。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政策便利从事不法行为,跨境电商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规法规,自觉维护政策环境,健康合规发展,对于企业*税偷**、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政策评价:

在以往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跨境出海主体以流量型卖家为主,销售的大多为性价比商品,其物流成本高于商品制造成本和采购成本,这类商品对退货几乎没有需求;2021年-2022年,品牌型商家正在接力流量型卖家成为我国跨境电商零售出海的新主力,所售商品以高品质的品牌商品为主,呈现出高客单价、科技化、智能化的特点,产品研发成本、营销成本、运营成本高于物流成本,随着后疫情时期国际物流费用的下降,物流成本占比将进一步降低,这类商品和此类企业存在退运需要,且日趋明显。

此外,随着海外仓的愈加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海外仓发货方式。出海企业通常会通过预判海外市场销售情况,提前将商品批量备货至海外仓,一旦形成购买,通过海外仓发货能够快速响应订单,缩短配送周期,提升消费体验。随之而来的,企业会面临由于某些原因,备货商品不受消费者欢迎,导致商品销售速度极慢,从而形成滞销的情况。

无论是滞销商品还是拒收、退货商品,通常会存放于海外仓内,涉及到较高的仓储成本和管理成本,出口退运政策的出台,能够减少跨境电商出海企业的海外经营成本,是跨境电商领域的重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