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3月10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黄山市消协公布2015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对案例进行点评分析,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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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7月份,汪先生在某商场MIDU专柜购买了一块手表,价值八千元。使用七个月后表把无法转动。2014年2月份由经营者寄至售后进行维修。维修好后八个月再次出现同样故障,消费者要求换货遭拒。由经营者再次寄至售后维修好后,经营者承担一部分费用,另欲收取消费者修理费150元。消费者不认同,认为一只八千元的表频繁出现同样的故障,明显是质量瑕疵,仅仅修理无法彻底解决问题。并且该表尚在质保期内,因此要求更换。由于双方协商不成,遂来市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12315工作人员查看了消费者的手表、购物凭证以及该手表的保质条款,MIDU手表保质条款规定,该手表的质保期为两年,高于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因此,消费者购买的手表尚在质保期内。此外,保质条款上明示保质条款不涵盖的部分为:电池的使用寿命、常规的磨损和破裂以及老化(如:水晶刮痕;更换非金属表带和/或表链的颜色;涂层剥落)。消费者所反映的出现故障部位为上发条的表把,售后维修发现是表把里面的卡簧断裂。经销商提出的手表仅保机芯,卡簧属于外观件不予保修。工作人员指出:从保质条款看出,其质保条款不涵盖的部分并未包括表把里面的卡簧,经销商以卡簧属于外观件不予报销没有依据,既不符合《三包责任规定》原则也不符合质保手册的规定。我们认为,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的手表进行免费维修。最终,通过调解经营者给予消费者免费维修手表。
【案例评析】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三包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按照此条规定,消费者的手表虽超过一年期限,但是仍在质保期内。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此,消费者要求更换手表的理由不充分,但是经营者必须予以免费维修。
(黄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