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543条【协议变更合同】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规定。

【法条解读】

合同的变更是指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本条规定的合同变更, 不包括合同当事人或者合同主体的改变,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改变,是通过本章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等制度调整的。

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 合同成立后,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无法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订立后,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内容需要调整。因此,当事人可以本着协商的原则,依据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本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合同变更,首先,要求存在已成立的有效合同关系,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不能被变更。

其次,要求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合同变更可能是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既可能是履行地点的变更,例如由北京改为上海,也可能是履行方式的改变,例如由出卖人送货改为买受人自己提货;既可能是合同履行期的提前或者延期,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更是常发生的合同变更事项;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化也会导致合同的变更。以增加新的合同条款方式补充合同,尽管原合同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但增加了新的合同条款,所以合同也同样发生变更。

再次, 要求当事人就变更事项协商一致, 根据本法第136条第2款,一方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否则,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可能是事先协商约定一定条件下的变更权,也可能是事后协商。但是,当事人对变更的协商一致,根据本法第133条,也属于通过意思表示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应当符合本法第1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效力的规定。例如, 依据本法第140条,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或者默示作出,但变更的意思必须是明确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对方虽然未反对,但也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或者没有以其行为表示同意的,则不能认定对方当事人同意该变更。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出租人予以接受,此时,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期限已经发生变更。但是,在买卖合同中,债务人逾期交货,债权人要求继续交货, 但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是否追究未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这一般不宜被解释为具有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意思表示。 如果对方当事人沉默,则依据本法第140条的规定, 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被视为同意变更的意思表示。 例如,本法第734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也可以认为是租赁合同的合同期限发生了变更。

本条未对变更合同的形式作出限制,但是,对当事人来说, 变更合同的,还是以书面形式为宜,这样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便在发生纠纷时找到解决争议的依据。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变更等情形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这在本法第502条第3款明确予以规定。同时,根据第502条第2款,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改变原合同内容的合同生效的, 不影响当事人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和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合同没有发生变更的部分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变更前已经作出了履行,则除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外,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力, 当事人所作出的履行仍然有效。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原则上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除非当事人有免除或者改变对方违约责任的明确意思。

同时,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变更,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对该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例如,第422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第765条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的变更不仅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实现,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实现,例如第533条第1款规定, 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单方变更合同,例如第777条规定的定作人单方变更、第805条的发包人变更、第829条规定的承运人变更和第922条规定的受托人情况紧急情形下的单方变更委托人指示。 判决、仲裁裁决变更和当事人单方变更必须以符合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不同。合同更新,又称合同更改,是消灭旧的权利义务,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其与合同变更的区别在于, 合同变更没有使合同丧失同一性,合同更新则使合同丧失了同一性。 故在合同变更中,合同债权所附着的担保、抗辩等利益和瑕疵继续存在,而合同更新中,这些利益和瑕疵归于消灭。学说上一般认为,区分变更和更新的关键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订立合同的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债的要素变更还是非要素变更,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标的物的重大变化和合同性质的重大改变等原则上被推定为合同更新,而标的物数量的少量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原则上被推定为合同变更。 合同更新仍然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基础,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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