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资质可以作为招标加分项吗 (要求投标企业有保密资质)

无保密资质可以承担涉密任务吗,公开招标项目可以要求涉密资质吗

非保密项目,资格条件要投标人提供涉密资质,可以吗?

答:不可以。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是否意味着政府招聘用人员必须全程由政府组织、实施,招聘过程中不能与招聘服务公司合作?

综合司答复: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属于政府“养人办事”,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提到的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是指招、聘用行为本身,不是指招、聘用经办工作。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不同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结果导向管理方式,而属于政府用工方式,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制度。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虽然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可以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有个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其中燃气灶具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已取消办理,但还有部分供应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请问在招标文件中这个许可证还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答:国家已取消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再把它设置为资格条件已无法律依据。如果继续使用该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资质或资质已经到期无法延续的供应商来说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规定,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