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进口1票冻远海梭子蟹,为什么被罚了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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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是一家内销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接到一个外国客户的果脯订单。为了完成以上订单,业务人员计划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出口这批果脯,请问这么操作可以吗?
答: 不可以,构成违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之规定,果脯类食品属于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贵司如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出 口食品的,系违法行为,应受到海关的处罚。
典型案例: 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委托某报关公司向L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名称为冻远海梭子蟹(学名 PORTUNUS PELAGICUS),共6个规格,数量XX克 , 货值XX美元,原产国巴基斯坦。经查验,当事人进口的货物实际是红星梭子蟹(三点蟹)。经L海关调查,当事人曾咨询过巴基斯坦三点蟹是否可以 进口,得知不在我国准入名单。2022年2月,当事人与巴基 斯坦供货商联系购买三点蟹事宜,商定由巴基斯坦供货商供 应三点蟹,拉丁文名称为PORTUNUS PELAGICUS,发运至Q港。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 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名录》,红星梭子蟹(三点蟹)不在 准入名录中。经实验室检测,规格100-150g/个的冻远海梭子 蟹镉含量为1.4mg/kg, 经复验镉含量为1.61mg/kg, 超过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2017)规 定的0.5mg/kg 限量;不合格货物货值为10299.2美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将货物退运出境。以上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企业情 况说明、询问笔录、 实验室检测报告、退运报关资料等材料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食品进口可能涉及准入问题。如进口未获准入食品,构成违法,可能被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巴基斯坦三点蟹不在我国准入名单,仍与国外供货商洽谈进口,并在申报进口时申报为冻远海梭子蟹(学名 PORTUNUS PELAGICUS)。经实验室检测并经复验,当事人实际进口的红星梭子蟹(三点蟹)镉含量为1.61mg/kg,超过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2017)规 定的0.5 mg/kg 限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
综合上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L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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