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逾期交货违约金过高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德盛公司签订了一份《河砂承包生产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包括1.被告德盛公司(甲方)从他人处获得贺江流域采砂标段承包权,现分包给原告杨某某(乙方)抽砂(开采)生产。2.合同期从2020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3.甲方给予乙方按以下方式结算劳务费,13元/立方(不含税),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场地;计量方式按运送至指定场地每部车的方量计量;满30天一结;开工后10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100000元。5.甲方必须在每月初5日内将款项转到乙方银行账户;如甲方拖延结算,超过5个工作日未支付款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调离船只,甲方赔偿乙方损失,按超期后每天20000元赔偿。

合同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与解除合同违约金

原告杨某某开工采砂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左右向被告德盛公司申请结算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劳务款,被告德盛公司欠原告杨某某劳务款409310.6元;于2021年1月7日申请结算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26日的劳务款,被告德盛公司欠原告杨某某劳务款5895元。以上合计415205.6元。被告德盛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余超于2021年1月7日分别签字确认结算。被告德盛公司支付了原告杨某某劳务款合计165000元,余250205.6元未付,原告杨某某特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采砂工作交由原告去完成,原告交付采砂成果,被告给付报酬,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义务。原告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的采砂作业,被告尚欠原告报酬250205.6元未支付,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根据双方《河砂承包生产合同》约定,被告必须在每月初5日内将款项转到乙方银行账户,被告在2021年1月7日确认了结算费用,最迟应该在2021年2月5日前付清,被告未付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250205.6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解除《河砂承包生产合同》,合同约定超过5个工作日未支付款项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实际赋予原告解除权,现已超过5个工作日,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双方于2020年10月25日订立的《河砂承包生产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即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

合同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与解除合同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合同约定超期付款按每天20000元赔偿,原告自认为过高,将其调整为每日3‰,换算成年利率为109.5%,还是很高,庭审中经询问原告如此计算理由,原告表示按买卖惯例计算,如过高由法院在合理范围判决,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买卖有如此惯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款贷**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被告逾期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加计50%为年利率5.775%(3.7%+3.85%×50%),该院酌情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违约金,以250205.6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9日(2月5日往后推5个工作日,遇春节假期顺延)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之日止。

法院最终判决: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德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签订的《河砂承包生产合同》解除。二、被告德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报酬25020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50205.6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之日止)。

合同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与解除合同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调整的问题,虽然本案被告并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抗辩,但因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明违约金计算“按一般的买卖惯例,如过高可由法院在合理的范围内判决”,且违约金制度的主要功能系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而非严厉惩罚违约方,本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综合考虑本案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结合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以及预期利益等,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予以调整,按被告逾期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加计50%为年利率5.775%(3.7%+3.85%×5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并无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