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收到钱,为什么要交增值税?”这类话相信不少财务小伙伴会被反问到,尤其是被不懂财务的老板问到。
其实,也不怪老板,毕竟创办公司就是为了要挣钱的,业务上钱没有收到,增值税款也就没有收回来,还要从账上扣缴增值税,老板肯定是有意见的。

关于增值税我们都知道,企业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会先垫付供应商税款,销售商品的时候再从下游把这个税款收回来,按照销售价格计算收回的增值税自然比按照购买价计算垫付的增值税多。
但是如果企业迟迟没有从下游收到款,这个时候供应商的钱已经支付了,还需要再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疑占用了公司的资金使用成本,给公司资金周转带来困难。
这个时候企业会想:我可以先拖着供应商的钱,等到收到货款再申报增值税,这样一来就不存在垫付的问题,公司资金周转也顺畅了?
这样肯定是不行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所以,税务上是不会等到企业收到钱再让企业报税的!企业收到钱,申报纳税是应该的,企业没有收到钱,但是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也要先申报税。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索取销售凭证,虽然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我们可以理解为销售方具备了向购买方索取款项的一种权利凭证,比如合同相关约定、货物签收单据等相关的权利凭证。
总之,企业如果没有收到货款,也不能等收到货款才申报,因为税务局要根据签订的合同、发货单据来判断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公司发货了虽然没收到钱,但是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到了这个时间就要申报增值税,如果没有合同约定,那么货物发给客户了,也要申报增值税。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缴税代**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企业一定要按时申报税款,如果滞后申报,很容易给企业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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