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克家居维权赔偿标准 (美克家居事件)

近日,国内家具行业上市公司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克公司)刚刚从财报被质疑的舆论漩涡中走出来,一起涉及该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又进入公众视野。

据了解,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日前对美克公司诉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下称大千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经营部(下称斯林克经营部)及自然人李某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美克公司在该案中要求被告赔偿300万元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判决全部驳回。目前,美克公司已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美克家居风波,美克家居维权赔偿标准

风格近似引纠纷

据了解,美克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该案诉讼,称曾在该公司任职的李某某至大千公司后,全面抄袭其商标及装潢设计,运营与其“A.R.T”品牌非常近似的“A.F.S”品牌,并据此认为两被告“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斯林克经营部则是作为大千公司在沪的加盟店而被诉。

美克公司认为,随着公司品牌知名度的上升,其“美克美家”“A.R.T”品牌店铺相应的装潢应当作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予以保护。这也是该公司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诉讼所主张的权利基础之一,另一权利基础系该公司享有的第8931289号“A.R.T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0类窗用非金属附件、家具等商品上。

针对美克公司的指控,李某某称其与美克公司于2016年4月签署无竞业限制通知书并解除了劳动合同,即便是加入大千公司后,也仅是提供营销工作,并未参与大千公司商标和加盟店的装潢设计工作,其不存在被诉侵权行为。

据大千公司答辩称,美克公司主张的装潢装饰既不知名,也不统一,更不具有识别来源的效果,不会引人混淆误认。该公司也进一步指出,美克公司所主张的装潢是家居行业内必须采用且具有实用功能性的通用装潢装饰,并非美克公司特有,其有证据证明该种装潢风格被多数主营美式家具的品牌在使用。此外,大千公司还举证证明其被控侵权装潢早于美克公司开始使用,大千公司目前的包装装饰是在原有装潢装饰基础上,依据美式家具领域的惯常风格进行的正常演变。

同时,关于美克公司对“A.F.S”商标的侵权指控,大千公司称双方商标区别明显,不具有混淆的可能性。而根据商标网最新数据显示,大千公司申请的第21457441号“A.F.S”商标已被商标局准予在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等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公告阶段,美克公司曾引证其“A.R.T”等商标提出异议,但商标局认为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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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装潢不保护

2018年12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在中国法院网上直播了该案的庭审过程。据该院日前作出的一审判决载明,该案焦点问题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以及原告主张的装潢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

据上海浦东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双方的商标无论是采取整体比对还是隔离比对的方式,均不能得出两者构成近似的结论,被告使用“A.F.S”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的主张,上海浦东法院主要认为,原告“美克美家”“A.R.T”品牌装潢的识别性和指向性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这些装潢要素与原告品牌建立直接的关联,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对此,法院专门说理称,原告所主张的相关装潢,已被被告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实为行业内普遍存在,为行业内通用的装饰方式,且实际上也是在日常家居装修中被大量采用,不应作为原告独有的装潢要素予以保护。而且原告在既未统一又未整体使用其所主张装潢的情形下,不可能在相关公众中形成特定的指向性和识别性。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美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