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准格尔旗学生资助政策介绍
资助篇
一、学前教育资助
(一)鄂尔多斯市蒙语授课幼儿 “两免一补” 资助政策
资助依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公办幼儿园鄂尔多斯籍蒙语授课幼儿园“两免一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37号)、《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实施鄂尔多斯籍蒙语授课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全免费教育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89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21号)。
资助范围:全市公办幼儿园鄂尔多斯市户籍的蒙古语授课在园幼儿(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
资助标准:
1.保教费:根据幼儿园不同类级给予资助。
2.读物费:每生每年40元。
3.生活费:每生每月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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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类级 |
资助标准(元 / 人月) |
读物费 (元) |
一学年 资助总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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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 |
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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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 |
500 |
220 |
40 |
6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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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幼儿园 |
400 |
220 |
40 |
5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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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甲级 |
320 |
220 |
40 |
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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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乙级 |
280 |
220 |
40 |
4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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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级 |
210 |
220 |
40 |
3910 |
注:保教费和生活费每年按9个月计算。
资金落实:在就读幼儿园按学期落实。
(二)鄂尔多斯市汉语授课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
资助依据:《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商请印发鄂尔多斯市汉语授课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函》(鄂教函〔2015〕61号)。
资助范围:在我市居住且就读于市内汉语授课公办和注册民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资助比例为公办幼儿园不超过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注册民办幼儿园不超过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5%。
资助标准:
1.保教费:根据幼儿园不同类级给予资助,其中注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标准是同类级幼儿园的1.5倍。
2.生活费:每生每月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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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性质 |
幼儿园类级 |
资助标准(元 / 人月) |
一学年 资助总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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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 |
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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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 |
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 |
500 |
120 |
5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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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幼儿园 |
400 |
120 |
4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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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甲级 |
320 |
120 |
3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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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乙级 |
280 |
120 |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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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级 |
210 |
120 |
2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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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民办 幼儿园 |
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 |
750 |
120 |
7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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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幼儿园 |
600 |
120 |
6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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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甲级及其他类 |
480 |
120 |
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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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生活费资助资金每年按9个月计算。今后,资助的标准将根据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申请条件:申请资助的幼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幼儿的监护人或幼儿本人申请资助时为低保户。
2.幼儿本人是孤儿。
3.幼儿本人是烈士子女。
4.幼儿本人为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一方亡故或父母离异等)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
5.父母一方有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
6.父母一方或同胞兄弟姊妹(含幼儿本人)患有重特大疾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重特大疾病是指在《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计发〔2015〕131号)中规定的20种重特大疾病(城乡居民享受同样待遇)。今后,重特大疾病的种类将根据卫生计生部门印发的新办法而作相应的调整。
7.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
8.鄂尔多斯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籍在园幼儿。
9.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审批发放程序:申请资助的幼儿监护人,持该幼儿符合申请条件之一的贫困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向该幼儿所就读的幼儿园提出受助申请,并领取填写《鄂尔多斯市汉语授课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资助资金申请表》。9类贫困家庭子女提供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1.低保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
2.烈士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发放的烈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孤儿,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发放的孤儿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和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证明。
5.单亲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或公安局出具的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亡故等单亲家庭证明和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
6.父母一方或同胞兄弟姊妹(含幼儿本人)患有重特大疾病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
7.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家庭子女,须提供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并附受灾情况和经济损失的详细说明材料。
8.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须提供户籍所在旗区扶贫办出具的扶贫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9.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须提供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指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临近低保标准,且低于“2倍低保”标准。目前准格尔旗城镇家庭低保标准为月人均收入611元,农村家庭低保标准为月人均收入476元。
资金落实:资助金按学期发放,由银行打入家长提供的银行卡中。
申请流程图:

二、义务教育资助
(一)义务教育阶段汉语(含加授蒙语)授课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课书、免费提供教辅用书政策
( 二 )汉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政策
资助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57号)
资助范围:义务教育阶段所有汉语授课寄宿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以秋季学期事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资金落实:按学期在就读学校发放。
( 三 )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政策
资助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57号)
资助范围: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双语授课寄宿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350元,初中每生每年1620元。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以秋季事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资金落实:按学期在就读学校发放。
(四)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政策
资助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57号)
资助范围: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寄宿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0元。
资金落实:补助金落实到就读学校。
(五)免作业本费政策
资助范围:准格尔旗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元,初中每生每年70元。
资金落实:补助金落实到就读学校。
(六)鄂尔多斯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依据:《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发〔2018〕26号)
资助范围:鄂尔多斯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籍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资金落实:在户籍所在旗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学校办理;在户籍所在旗区外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户籍所在旗区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按学期审核,资助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三、特殊教育资助
(一)特殊教育学校鄂尔多斯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依据:《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发〔2018〕26号)
资助范围:鄂尔多斯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籍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资金落实:在户籍所在旗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学校办理;在户籍所在旗区外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户籍所在旗区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按学期审核,资助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四、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一)普通高中 “ 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 政策
资助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下达2012年普通高中学生“两免”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教〔2012〕134号)
资助范围:所有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含所有建档立卡学生)。
资助标准: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教科书:蒙语授课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60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200元;汉语授课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
资金落实:资金落实到就读学校,学生免收相关费用。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资助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内财教〔2010〕18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0〕1809号)
资助范围:所有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0%。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鄂尔多斯市分为两档,特困生3000元,贫困生1000元,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全部纳入特困档予以资助)。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持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级、年级组、学校三级审核认定,汇总后上报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资金落实:资助金按学期发放,由银行打入学生本人的高中资助卡中。
(三)普通高中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资助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下达2012年普通高中学生“两免”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教〔2012〕134号)
资助范围:所有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普通高中双语授课寄宿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890元。
资金落实:补助金按学期在就读学校发放。
( 四 )免收寄宿生住宿费政策
资助范围:准格尔旗所辖普通高中所有寄宿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元。
资金落实:补助金落实到就读学校。
( 五 )免作业本费政策
资助范围:准格尔旗所辖普通高中所有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70元。
资金落实:补助金落实到就读学校
( 六 )汉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政策
资助范围:准格尔旗所辖普通高中所有寄宿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50元。
资金落实:补助金按学期在就读学校发放。
五、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一)中等职业教育 “ 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 政策
资助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3号)
资助范围: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不包括实行工学交替的学生)。
资助标准: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教科书费:蒙语授课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60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200元;汉语授课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
资金落实:资金落实到就读学校,学生免收相关费用。
(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资助依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转发财政厅 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2007〕157号)、《鄂尔多斯财政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的通知》(鄂财教发〔2017〕101号)
资助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所有农村牧区户籍的在校学生和旗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他学生为每生每年1500元。一二年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予以资助。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持相关证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班级、年级组、学校三级审核认定,汇总后上报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资金落实:资助金按学期发放,由银行打入学生本人的中职资助卡中。
(三)中等职业学校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政策
资助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秋季学期2016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寄宿生住宿费补助资金的通知》(内财教〔2015〕684号)
资助范围: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寄宿学生(不包括实行工学交替的成人中专学生)。
资助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500元 。
资金落实:补助金落实到就读学校。
(四)免作业本费政策
资助范围:准格尔旗职业高级中学所有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70元。
资金落实:补助金落实到就读学校
( 五 )汉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政策
资助范围:准格尔旗职业高级中学所有寄宿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50元。
资金落实:补助金按学期在就读学校发放。
(六)鄂尔多斯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依据:《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发〔2018〕26号)
资助范围:鄂尔多斯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籍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资金落实:在户籍所在旗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学校办理;在户籍所在旗区外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户籍所在旗区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按学期审核,资助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申请流程图:

六、大学生资助
(一)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孤儿 升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
资助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8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4〕1055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财字〔2018〕83号)
资助 对象 :
1.大学新生: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且录取当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孤儿。
2.在读学生:2018年以后年度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孤儿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2018年之前入学的在读学生)
资助标准: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10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4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10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30000元。
注:同时具备低保、建档立卡、孤儿等条件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资金落实: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资助金。
(二) 鄂尔多斯市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补助政策
资助依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教育局 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补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126号)
资助范围:鄂尔多斯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考取国家统招院校的研究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7000元。
申请方式:学生到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时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学生证)、低保证、学生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2寸彩照一张,先填写申请表,后到低保办备案,并到相关部门和所在院校签章,再交回旗学生资助中心,每学年申请一次。
资金落实:资助金在旗低保办发放。
(三) 鄂尔多斯户籍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依据:《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商请印发鄂尔多斯籍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函》(鄂教函〔2015〕83号)
资助范围:准格尔旗户籍,2015年秋季学期起,通过参加国家普通高考被国内各普通高校录取和通过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招考试被录取的城乡家庭经济困难专科(包含通过自治区招办统一备案的“3+2”转段高职学生)、本科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蒙古族学生考取本科、专科的,在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享受过内蒙古自治区低保家庭子女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学生不在重复享受此政策。
资助标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5000元,本科生每生每学年4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3000元。
申请条件: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为非低保户家庭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生本人是烈士子女。
2.学生本人为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一方亡故或父母离异等)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
3.父母一方或学生本人有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
4.父母一方或同胞兄弟姊妹(含学生本人)患有重特大疾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重特大疾病是指在《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计发〔2015〕131号)中规定的20种重特大疾病(城乡居民享受同样待遇)。今后,重特大疾病的种类将根据卫生计生部门印发的新办法而作相应的调整。
5.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
6.不符合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条件的鄂尔多斯籍非蒙古族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专科生(含3+2转段高职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含蒙古族硕士研究生)。
审批发放程序: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需到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鄂尔多斯籍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金申请表》。同时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1.烈士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发放的烈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单亲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或公安局出具的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亡故等单亲家庭证明和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
3. 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和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证明。
4.父母一方或同胞兄弟姊妹(含学生本人)患有重特大疾病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
5.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家庭子女,须提供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并附受灾情况和经济损失的详细说明材料。
6.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旗区扶贫办出具的扶贫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指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临近低保标准,且低于“2倍低保”标准。目前准格尔旗城镇家庭低保标准为月人均收入611元,农村家庭低保标准为月人均收入476元。
资金落实 :实行一年一申请,一年一审批制度,资助金按学年发放,由银行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助学*款贷**篇
一、*款贷**政策
资助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工作的意见》(内财教〔2009〕108号)
(一)*款贷**对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二)*款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旗县;
5.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款贷**。
(三)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亲近**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旗县;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或高校助学*款贷**)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四)*款贷**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款贷**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款贷**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
(五)*款贷**期限
13年加剩余在校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最短6年。
(六)*款贷**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款贷**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七)*款贷**利息
*款贷**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金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款贷**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毕业后前三年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需要偿还*款贷**利息。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款贷**本金和利息。
二、申货流程
(一)首次*款贷**流程及申贷材料
1.注册用户: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注册。网址:www.csls.cdb.com.cn
2.在线申请并导出《申请表》: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款贷**申请并导出《申请表》。
3.资格认定、加盖公章:持《申请表》前往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加盖公章。
4.首次*款贷**材料: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双方户口簿原件
(4)借款学生本人签字且村委会(居委会)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
5.签订合同: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所需材料到准格尔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签订合同。
6.到高校报到并录入电子回执:学生持《借款合同》和《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请高校经办老师在当年10月10日前登录助学*款贷**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回执。
注意:过时未录入回执的,视同放弃本次*款贷**申请。
(二) 续贷流程及申贷材料
1.在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前,请先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再导出打印《申请表》。
2.续贷材料
(1)办理人(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公章。
3.签订合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所需材料到资助中心审核并签订合同。
4.到高校报到并录入电子回执:学生持《借款合同》和《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请高校经办老师在当年10月10日前登录助学*款贷**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回执。
(三)注册填写信息提示:
1.请选择“父亲”或“母亲”作为共同借款人,如父母亲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亲近**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2.学生登陆在线系统填写信息时,应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学生登陆在线系统申请*款贷**时出现错误、失误等影响*款贷**审批时,相关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三、还款流程
(一)政策介绍
1. 利息与本金
(1)在校就读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
(2)自毕业(或结业)当年起,开始偿还助学*款贷**利息,还款日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3)自毕业(或结业)第四年起,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本金还款日和利息还款日相同。
(二)还款流程及还款方式
1. 年度本息还款

(1)11月1日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www.csls.cdb.com.cn,查询还款计划(最后一年为9月20日以后)。
(2)在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登录支付宝www.alipay.com,直接在指定账户(合同上的支付宝账户)内充值还款或使用“助学货款还款”功能还款。2018年开通手机支付宝生活号还款功能。
(3)为拓宽还款渠道,学生或家长持任意一张银行卡(信用卡除外)到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用还款POS机刷卡还款,也可以到就近其他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用POS机刷卡还款。
(4)支付宝会在还款日前5天向您的手机发送还款提示短信,为方便还款,避免造成被动违约,请务必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变更自己的手机号码。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货款推荐使用支付宝作为还款方式。
2. 提前还款

(1)提前还款可以申请一次性还清一份或多份合同中尚未清偿的助学*款贷**本金及相应利息;也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必须为人民币500元以上、且为100元的整数倍数的金额)及相应利息。
(2)每月15日(含)之前可以申请本月20日的提前还款,15日之后只能申请下个月20日的提前还款。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系统结息的原因, 10 月 15 日之后至 12 月 15 日 ( 含 ) 之前,仅能申请 12 月 20 日的提前还款。
(3)截至当月20日,如果指定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利息,将视为本次提前还款申请无效;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利息但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本金的,仅扣收应还利息。以上均不会对您的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影响下次提前还款申请。
3. 逾期还款
(1)除11月外,每月20日前都可进行逾期*款贷**还款。开始自付本息后,如当年12月20日未能及时还款,将被视作*款贷**逾期,并自12月21日起产生罚息,逾期罚息为当期利率的130%。逾期还款时应偿还逾期本息和截止还款当月20日的罚息。具体金额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2)按照国家《征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逾期*款贷**结清后5年。为了您今后顺利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车贷,一旦产生违约记录,请尽快偿还逾期*款贷**。
(3)未按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县级资助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同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及县级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您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4)离校前需要办理毕业确认手续
毕业(或结业)当年的4月至6月,请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如实填写最新的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毕业确认申请后,向高校老师提交本人签字的《确认表》。

(三)小贴士
1.专升本、继续攻读研究生如何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1)当您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时,由您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持录取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您毕业当年8月31日前,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申请。
(2)县级资助中心现场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系统内对您进行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导出并打印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您和县级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需您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并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生效。未申请或审核未通过的,不能继续享受财政贴息,需要按照原还款计划执行。
2.*款贷**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身份信息有误如何办理?
您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中心办理申请。
3.当您希望更换共同借款人时如何办理?
(1)在下一年度申请办理续贷时,您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起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您的学生证以及您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前往县级资助中心直接办理续贷手续。
(2)对过往已经生效的《借款合同》变更共同借款人的,需要您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起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
四、助学*款贷**还款救助政策
救 助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的通知》(内教办字〔2017〕148号)
救助范围及方式:
(一)对死亡、失踪、因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在校期间父母双亡(含母亡父失踪或父亡母失踪)的的毕业借款学生,给予一次性代偿全部未还*款贷**本息。
(二)对学生在*款贷**期间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因故导致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给予未还*款贷**本息的一年代偿,第二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救助申请程序:
(一)申报时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还款救助每半年申报一次,即每年的6月和12月。
(二)申报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还款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原件。
2.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或父母死亡的,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借款学生或父母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学生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二级标准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学生本人或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障条件的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病历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提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初审。由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结合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拟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初审救助名单及救助金额在救助对象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完成后,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复审。
3.*款贷**偿还。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于每年的6月和12月汇总全区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并进行集中复审。复审完成后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进行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助学*款贷**常用的网址及客服电话
1.学生在线系统网址:http://www.csls.cdb.com.cn
【用于申请、查询、毕业确认、偿还助学*款贷**等】
2.国家开发银行客服电话:95593
【用于咨询助学*款贷**方面的问题和查询登录密码等】
3.支付宝网址:http://www.alipay.com
【用于*款贷**结余的取现、还款等】
4.支付宝客服电话:95188
【提供涉及到助学*款贷**的支付宝方面的问题】
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几个关键时点
一、申请*款贷**时点
1.学生申请*款贷**起止日:8月1日—9月30日
2.高校录入回执信息截止日:10月10日
3.*款贷**资金划拨到高校时间:11月中旬
二、学生还款时点
1.提前还款时点:每月任意时刻(15日前申请利息计算到当月,15日后申请利息计算到下月)
2.年度本息还款时点:11月1日—12月20日
3.银行扣款时点:每月21日
准格尔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方式及地址
电话:0477-3970104
地址: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一楼120房间
来源:准格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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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编辑: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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