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应按照不含税价格暂估入账,这样不会虚增成本。
账务: 比如企业购进商品一批,合同中约定的含税价格113万元,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到了,但是发票未到,月底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100万元
参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问题二: 这个月我们收取了客户违约金,还需要*票开**吗?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 不一定。
情形一: 若是合同没有履行导致业务并未发生,则你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票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收据就可以。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收入
情形二: 若是合同已经履行,业务也已经发生,则你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价外费用),需*票开**,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按照主业来适用。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参考政策: 1、根据《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