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申报涉及的税务风险及律所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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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申报通知

关于工资申报

一年一度的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启动了,各位人事、财务小姐姐估计忙得找不到北。特别是没有OA/ERP系统的中小微企业,完全靠Excel表格统计,如果人员流动大,财务制度等不规范,够有得忙了。

轻松下,别这么较真。急事缓办,特别是这种细致的工作,一不小心弄错了搞不好我也是首富级别水平。比如:2023胡润全球富豪榜马云1700亿,我6万,我跟马云平均下四舍五入85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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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平均的喜悦

先别笑,其实我们大部分人都被平均了。先讲几个枯燥的公式铺垫下:

1、月平均职工人数=(月初职工人数+月末职工人数)/2

2、年平均职工人数=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12

3、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职工平均人数

4、社会平均工资=Σ(x1+x2+...+xn)=所有企业的加权平均工资(n为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总数,有全面统计与抽样统计之分,有可能涉及到加权系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平均值,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案例分享

举个栗子1,假设A企业成立于2022年11月,于次月开通社保账户,则该企业的

年平均职工人数=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12=2/12=0.17;

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职工平均人数=13040/0.17/12=6392.2

(备注:按一网通办系统要求人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职工平均工资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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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子1

栗子2,假设A企业成立于多年,2022年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则该企业的

年平均职工人数=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12=202/12=16.83;

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职工平均人数=3001284/16.83/12=14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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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子2

相关一网通办申报后台截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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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综合申报一网通办后台

“有关职工工资统计口径解释和问题解答(上海平均工资问题)”的最新官方解读于2020年4月1日发布在上海市统计局官网 https://tjj.sh.gov.cn/tjwd/20160407/0014-240996.html

律所模式

回到律所行业,“合伙制”与“公司制”是当前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内部组织方式。但严格的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架构上都是合伙制,因为律师事务所是根据合伙企业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组建的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过连带责任增进合伙人之间的凝聚力,并通过加重合伙人责任,督促合伙人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勤勉尽责精神。

但是,由于中国律师行业恢复时间不长,加之整个市场发育不成熟等原因,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了“提成制”业务分配模式,在此背景下,提成制似乎成了合伙制的代名词。与此对应,内部管理一体化,律师薪酬制、合伙人分配一体化的律师事务所被称为“公司制”。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制并不是突破合伙法构架的模式,而是一种约定俗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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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模式思维导图

自1983年7月15日,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蛇口律师事务所诞生于深圳蛇口海边的一栋两层小楼内,中国的律所行业也到了不惑之年。在法律服务市场,有无数先辈进行了伟大的探索与创新。其中以我们zui幸福的中国律所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_打造最幸福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为例,创始人杨林兵先生,其以大道至简的“幸福文化”为纽带,集合了一批红圈所的青年才俊及海内外法律精英,打造了以“申同”为品牌的共享制与自雇制结合的创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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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介绍

当然,再好的模式,也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不管哪种律所模式,随着金税四期的逐渐落地与经济的发展,以及新会计准则的适用,特别是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一网通办的实施,工资申报关联的涉税风险越来越明显。因为,现在的工资申报与个税申报、公积金申报已统一到一网通办的平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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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综合申报整合平台

这也与律所特殊行业属性密切相关。我们可以略微的总结一下,以特定个体知识(输出)服务为载体的经济模式都有相关的风险,比如:网红直播界*税偷**13.41亿的薇娅案、影视明星郑爽利用“阴阳合同”*税偷**被罚2.99亿案...以及全国首例律师被控*税偷**案——律师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分别以*税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15万元。所有这些案例,其实都是违背了税法中的“实质课税”原则。尽管其有所谓的专业律师及税务师指导,通过所谓的“税收洼地”、“核定征收”、“多人头开户”等众包分摊成本模式,达到形式上的合规,但基于目前大数据及云计算的发展,如果恶意避税,只知索取,不懂回报。没有付出与贡献的发心,这种关联交易分分钟可查。迟早会应了那句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是因为薇娅案,上海从2022年开始全面取消核定征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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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分类

风险警示

笔者也曾经请教过税务局的专家,税务合规是一条永远在线的弯路——没有合规,只有在合规的路上。这涉及到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税法的调整与适用、纳税习惯培养、纳税宣传与教育等方方面面。

坦率地说,我们每个人都有意无意做过偷*税漏**的事情,比如你去便利店买瓶水,大概率不会*票开**。按照严格的会计准则,(假设需要报销)我们需要提供购买打印小票凭证、付款凭证及报销凭证。无论对于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只要有一方不主动作为,都涉嫌偷*税漏**。再比如员工本人不愿意缴纳公积金怎么操作?合伙人是多申报工资还是按分红来分蛋糕?怎么分?分多少?...但为什么我们不会被稽查呢?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统筹经济的发展。税务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因此,税务监管当局也是抓大放小。这也体现立法的原则为折中的大家长主义——既不要不管,也不要全管。即便确实*税偷***税漏**,只要积极配合调查,承认错误,补缴税款,也不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与福利

最后,回到我们工资申报的实操主题,如果单位员工工资申报于子公司,但社保缴纳在其他城市母公司,这个该如何申报呢?欢迎各位积极踊跃交流。关注法海说张老师,领取“年度平均工资自动计算表”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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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说服务内容

更多思考:工资申报与落户相关吗?工资申报与共同富裕的关系?

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税偷**。对纳税人*税偷**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其中第201条至第203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偷**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税偷**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税偷**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税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税偷**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税偷**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税偷**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税偷**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