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哥伦比亚户外服饰装备公司,品牌创立于1938年,是一家全球专业的户外服装品牌。
被告1 :优个网,运动用品专业商城。在电子商务领域,为“满足运动所需”而存在。成立于2008年,专注于运动用品B2C垂直领域,销售知名品牌运动产品。
被告2 :北京长天时代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哥伦比亚经销商。

该案中原告哥伦比亚服饰发现优个网销售带有哥伦比亚商标的户外鞋,而且这些产品有没有吊牌、做工粗糙,胶水没处理干净、价格仅售299元等问题,他认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是乎,他将优个网、长天时代起诉至法院,并且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优个网辩称,其所售商品是从哥伦比亚公司授权经销商长天公司处进货,有合法来源,是正品。长天公司承认与优个公司曾有合作。

法院审理认为:
无法直接认定哥伦比亚服饰所说的优个网销售商品属于侵权*冒商假品**。证据显示,哥伦比亚与长天公司有过合作,案件中的产品鞋款的款号与两者之间相关销售单据记载信息相同。
长天公司出具的销售单上注明了“公司非可退残次品库”,证明优个公司商品渠道来源于长天公司,属于5年前销售的旧款。虽没有吊牌、 价格低于正品销售价格,但是也不能排除商品属于正品中的残次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哥伦比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原告哥伦比亚公司无法明确指出涉案商品非正品的理由及依据。法院认定优个公司对其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所以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评论:
在本案中,长天时代曾与哥伦比亚属于合作关系,本身具备哥伦比亚的销售许可。长天公司销售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与哥伦比亚公司正品代码、优个网标注的商品代码以及公证购买的优个网所售的商品代码完全一致是最重要的依据。
单纯以商品质量和价格原因起诉缺乏严谨性,毕竟放了5年的旧款产品,有脱胶、老化等现象很正常。

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判断商品是正品还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以商品质量的优劣和销售价格为标准,而应以商品上使用相关商标的行为是否得到了商标权人的许可为标准。
简单的说,就是产品是否属于侵权不能以质量和价格作为判决条件,而是要以是否获得授权为标准。
在服装领域来讲,长天时代扮演的角色属于分销商,按照销售的层面来说这是很正常的现象。该案显然是长天时代与哥伦比亚服饰缺乏沟通造成的。而因为涉案产品属于旧款库存货品,导致哥伦比亚服饰以为假冒侵权。
作为原告,特别是以生产销售为主的企业,担心劣质产品影响品牌声誉确实情有可原,不过需要在产品管控上加强管理,疏通下级经销商的销售途径,避免造成误会。
而作为面对终端消费者的平台而言,在获取产品渠道时,需要对货品来源、商标真伪等进行辨别。确保货品正宗是防止被起诉的先决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