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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金政补贴补助
01
政策标准和条件
2019年11月21日以后,高校毕业生来淄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初次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01
生活补贴
博士生: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4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硕士生: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新培养引进毕业5年内(截止到初次就业当月是毕业5年期内,下同)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学士本科生: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新引进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学士本科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大专生:对毕业5年内新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大专生,工作满一年,一次性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
高职和中职毕业生:对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前十名的高职和中职毕业生,毕业5年内初次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02
购房补助
本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上生活补贴条件,在淄工作满1年以上,购置住宅性质商品房的,本科生一次性给予5万元、硕士生一次性给予8万元、博士生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购房补助与人才公寓优惠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03
亲情奖励
对毕业5年内初次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回淄创业的全日制学士本科以上学历的淄博学籍毕业生或入职时父母有一方为淄博市户籍的毕业生,同时具备学历、学位证书,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全职工作或创业满1年,给予毕业生家庭1万元奖励资金。
02
如何享受
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亲情引才奖励、淄博市企业吸纳驻淄高校全日制毕业生一次性资金支持四项补贴,通过“无形认证、政策找人”的方式,以大数据比对筛选符合条件的享受对象,主动落实政策。接到短信或电话提醒后,高校毕业生需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才金政37条”模块,登录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信息,审核公示后,补贴发放至社保卡金融账户,请确认金融账户可正常使用。
对因单位填报数据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没有进入数据库的高校毕业生,可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人才金政37条”--点击“人才金政37条业务办理登录入口”自助办理。
03
咨询电话

创业担保*款贷**政策
在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个人最高可申请到20万元的创业担保*款贷**。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生毕业生,在2017年12月13日《*共中**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发〔2017〕34号)出台后创(领)办项目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到30万元的创业担保*款贷**。
*款贷**申请可微信搜索“淄博创业贴息*款贷**”或扫描屏幕上的二维码,进入微信小程序直接提交申请,无需跑腿,任何时间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随时办理。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联系市直及各区县创业担保*款贷**经办机构进行问题咨询。
市 直:0533-3189111
张店区:0533-5207990
淄川区:0533-5280649
博山区:0533-4250161
临淄区:0533-7318633
周村区:0533-6183055
桓台县:0533-8186517
高青县:0533-6981864
沂源县:0533-3252186
高新区:0533-3580551

就业创业补贴
01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02
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淄博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补贴标准为当年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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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款贷**贴息及奖补
符合创业担保*款贷**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款贷**,其中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最高*款贷**额度提高到30万元。
04
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求职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及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款贷**的高校毕业生(含市属中专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及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05
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也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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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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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我市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上,创业者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为2年。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也可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标准每年每户2500元,期限与小微企业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