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晶律师 微信公众号号:刘律聊法
最近刘律逛街发现很多购物商场或者人流聚集的网红打卡地多了很多的“幸运盒子”机器。
我在逛西安西北边红庙坡十字“某某根”步行街的时候,很多年轻人就围在这样的机器前面用手机扫码,玩一次30元人民币,通过扫“幸运盒子”机器上的二维码就能*奖摇**一次,机器会弹出一个纸盒子,纸盒子在打开之前玩家可是看不到纸盒子里是什么东西的。当纸盒子打开后会有什么呢?至少在这个机器的外观上,会有一个图片的展示诱惑,说里面可能有:小电器、首饰、箱包、化妆品、手机、绒毛玩具、优惠卡等。

到底有没有宣称的这样的东西,30元买不了吃亏,30元买不了上当,花30元也穷不死,所以还是有不少年轻人去试一试的。就我看的几个人来说,东西是不值什么30元的,或者值不值30元很难求证的。
我回去上网把这类经营模式查了查,发现舆论的争议还挺大。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互联网+模式下的新的消费模式,是一种学习日本的“福袋”销售法,是创新;有人认为他们是带有一定赌博性质,是新版的“老*机虎**”;还有人认为这样的“幸运盒子”容易暗箱操作,中奖比例和奖品种类难以监管,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刘律认为“幸运盒子”虽然有争议,但是本质上还是一种自动售货机,只不过消费者在售卖之前并不能确定最终的物品,但是最终的物品应该是该售卖机外张贴的广告图册物品之一。消费者是有一种购物的预期期待的,这是一种带有娱乐性质的商品销售行为。

但是这样的玩法一定没问题吗?其实这种“幸运盒子”销售法要想合规必须要符合几项条件才行。一、商家的商品必须是正规商品。也就是说盒子内产品是符合有厂址、商标、使用说明、规格型号齐全的正规货。商家不能把三无产品借机塞到盒子里卖出去。二、盒子内商品价值不能低于消费者的支付价格。也就是说不能塞的东西不值钱,东西至少要对得起消费者玩的这个价,因为消费者是盲玩。如果价格很低,或者压根给你放几个空盒子来玩,这就是涉嫌赌博了,这就是和街头“老*机虎**”无异了。三、商家要严格遵守有奖销售的相关规定,不能违法。“幸运盒子”这种销售玩法集合了传统销售和娱乐于一体,其实也是一种“有奖销售”,所以应该符合相关法律。例如《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的立法精神,预防经营者采取巨奖抽奖销售而激发消费者的*彩博**心理,导致消费者非理性消费。(老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是最高奖5000元,新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提升到了五万元)

现在市面上的各种盲盒类机器还不少,年轻人赶时髦爱玩这些个东西,有时候又受到机器外观上画的各类高档回馈品的诱惑,容易产生冲动消费,甚至玩一玩还有搏一把的赌博心态,这就背离了“幸运盒子”购物兼具偶然娱乐一下的初衷了。玩啊玩,玩上瘾了就心态变了,总想下一把翻盘,下一把弄个苹果手机出来,或者弄个大奖出来,结果买一大堆本来就不是必须品的东西,相当于买了自己不用的垃圾。说到这我想起来了一句话,今天的韭菜不就是昨天的自己吗?我当年也是为了收集一下小浣熊方便面里的“水浒英雄卡”,那本来就不想吃那方便面,还不是买了一包又一包的,就为了搏一把里面有自己没见过的新卡吗,卡最后没见集够,面可最后没少吃啊,说多了都是泪。


“幸运盒子”也算是新鲜事物,凡事都有个成长过程,但是商家不能心黑违法,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定期抽检,消费者更应理性消费,心态放好,玩这东西应该有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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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福袋(ふくぶくろ)是日本的商家在新年(日本的新年于明治维新后改为西历元旦)前后,将多件商品装入布袋或纸盒中,进行搭配销售,这种袋子或者纸盒就称为“福袋”。部分消费者也许会因为得到意料中的商品而满意而归,但也有部分消费者会因为拿到根本不需要的商品而懊丧。因此有些评论也认为福袋其实是一种变相赌博。从商家的角度考虑,福袋不仅可以吸引消费者,而且也带有处理库存积压商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