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应该是大部分人一生之中的一件很重要的事,特别是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一个舒服安逸的房子,应该是所有人所期盼的,但是正是因为这些需求存在,很多开发商忽悠客户买下了房子,交付了定金,事后购房者不愿意买房,应该如何收回定金呢?

请看这个案例: 去年10月中介带刘生到深圳楼盘看房,接待刘生的销售人员和中介一起刘生先去看样板房,说超市就在门口,离广场不远,配有公立学校12年义务教育,门口还有公交站生活配套很完善之类的话。 还说房子都是按照房管局的备案价进行销售的,不会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并且告诉刘生房子剩余不多了大部分都已经卖出去了,买晚了就没有了,然后一会又跟刘生说刚刚又卖了一套。并且不断的催促刘生先交6万定金,签订认购书,但是定金一旦交了,认购书一签,就基本听开发商摆布了。后来刘生又询问了关于*款贷**的问题,刘生说自己刚刚工作,流水应该比较少,销售人员告诉刘生,他们开发商都有办法帮忙操作,或者找带他来的中介都可以办妥,没有问题。刘生最后也是没有扛得住开发商和中介虚假宣传的忽悠,交了6万定金,签了认购书,之后噩梦就开始了。 后来刘生便拿着父母给的首付去签合同,开发商告诉刘生银行流水不够,然后开发商就告诉你自己想办法,这和他们没关系,按期办不了*款贷**就要扣定金。刘生说就跟开发商理论交定金时可不是这么说的,然后开发商就说让刘生多花几万元钱,他们找人给办假流水,然后他们通过找中介,给刘生办假流水。但是如果银行不批那是刘生的问题,定金就不退了,由于这种方式刘生认为不合规,没有同意。 于是刘生想先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商议,于认购协议书规定日期内,规定地点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销售人员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以便商讨合同条款,销售人员拒绝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刘生不知道为什么不提供。 看完大家应该知道中介在买卖过程中有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出卖人与中介机构互相勾结,欺骗买房人,未实际按照房屋备案价进行销售,中介机构有相应百分比提成。如果这样的话,那政府备案价销售还起到什么作用,这不是合起火来骗人吗,但这点刘生虽然不高兴,但也认了,就当买个教训。 大家要明白合同是双方根据意愿平等订立的,合同可能是同意备案过的,但开发商在补充协议里,做了大量文章,多数条款被在补充协议中变更,与原来意思相悖。违反了市场的秩序,既不对合同进行协商,又不退还定金,一切都由开发商控制,买房人一点权力都没有。这种房地产乱象,不只有一家,已经成为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默认法则,欺骗人生地不熟的老百姓,明摆着坑。经过刘生最近的调查了解,至少上千人由于第一次买房,不了解套路,被骗取定金。买房前,到楼盘现场看房是不少购房者都要经历的过程。但在售楼处看房时,很多人仅是走马观花,着眼于诱人的广告和光鲜亮丽的样板间,而忽略了一些重要信息。 对此,我们提醒:购房者买房时一定要擦亮眼,眼见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