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货拉拉网约车跳车身亡事件 (23岁女孩在货拉拉网约车跳车身亡)

前言:2021年2月23日,湖南长沙“女子车某某租乘货拉拉网约车跳车身亡事件”涉事司机周某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如货拉拉网约车已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对于车某某跳车身亡相关损失,货拉拉网约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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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租乘货拉拉网约车跳车身亡,本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吗?

法律分析:

本案受害人车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被保车辆所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理赔对象,保险公司应在该车辆所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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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涉案交通事故中“第三者”以及“车上人员”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只能以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条件下是否身处车内(外)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进行判断。本案中,受害人车某某跳车后身亡,在事故发生时(即损害结果发生时)已经置身于车外,因此,本案受害人车某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应当认定为“第三者”。

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确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当对“本车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结合本案来说,受害人车某某跳车身亡,该行为的危险后果并不由其所控制,认定其作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家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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