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我是天津的一家健身咖啡厅,店里有一款饮品叫“高蛋白拿铁”,里面加了30g蛋*粉白**,疫情三年一直用的是国产的蛋*粉白**。
近几个月疫情过去了,店里顾客越来越多,我们就想换一种进口的蛋*粉白**,于是从天猫国际跨境电商官方店购买了一包进口蛋*粉白**,1kg/包,店里使用了200g做实验。
前几天市场监管部门来店里检查,发现这包进口蛋*粉白**没有中文标签,他们调取了从采购这包蛋*粉白**至今的收银系统销售记录,发现相关菜品销售数量为零。我们也如实讲述了做实验用的过程。
今天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的一份行政处罚通知书,拟罚款5000元。
我们联系了天猫国际官方店客服,客服表示:跨境电商的售卖点在国外,不需要遵守大陆的法律,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零买的食品不需要贴中文标签。
我们又询问了天猫国际平台的客服,客服表示:法律允许普通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平台的进口食品,产品介绍页面只需要注明“本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即符合相关法规。只要在商品介绍页面标注产品规格和信息,即视为“电子标签”,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那么问题来了:天猫跨境电商允许销售不带中文标签的食品、普通老百姓允许购买和食用相关食品,但为何却不允许餐饮企业使用?
换句话说:普通消费者吃这样的进口食品是安全的,餐饮企业用这个食品作为原料制做饮品就是不安全了?
我们的疑惑是:
1、市场监管部门,因为一包仅作为实验却未实际销售的原料(140多元×0.2),罚款5000元(最低处罚标准)是否过罚相当?
2、同样的销售渠道、同样的食品、在报关手续销售资质完全合格的情况下,普通消费者可以购买的食品,餐饮企业不能使用。虽然依据的是两套法规,但是否交叉和矛盾?
3、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遇到这种案件,是否第一次就必须完全依法处罚,还是可以采取过错轻微、没造成后果而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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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跨境电商自境外购买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是否合法?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这样的一个交易行为,顾客所收到的产品上面没有中文标签,属于合法,还是违法。
总局回复:
谢谢您的留言。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规定,“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但电商奇特应“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回复部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
相关案例
2020年9月1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是2020年7月成立的全国首家跨境贸易法庭作出的首例判决。
2020年8月12日,原告余某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向平台内入驻的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可可粉。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税仓递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商品为进口食品,却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品实物的外包装上加贴书面中文标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被告认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页面信息上展现了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同时在消费者下单前进行了告知,告知其商品无中文标签,请其到商品页面查看,该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不构成食品标签瑕疵。
法院经审理,首先确定双方均同意选择适用中国大陆法律,法院认为,本案商品实物虽无纸质中文标签,但商品经检测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平台已通过下单页面的红色醒目字体方式履行了消费者提醒告知义务,原告在应知案涉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需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标签的情况下,仍下单购买案涉商品,表明其已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因此案涉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对其具有与中文纸质标签相同的法律效力,故被告以中文电子标签形式展示案涉商品信息,符合《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要求,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