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为进行非法镀锌生产,联系被告人张某以每吨9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4吨盐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货车在明知该车没有取得危化品承运资质,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备案的情况下,为了赚取运费,按张某指示将约4吨盐酸运送到S市J市太谷区后,又在薛某某的要求下转运至J市榆次区陈侃村附近分别给薛某某等人,后薛某某将所购的约2吨盐酸用于玛钢管件镀锌生产。2020年9月25日,张某主动到J市公安局太谷分局投案。

某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酸酐醋**、*醚乙**、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品毒**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盐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购买盐酸,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所运输的液体就是盐酸,不符合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但其在明知运输的液体“酸”可能是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瀛台律师提醒】
*制毒易**化学品具有双重性,既可能被用于制造*品毒**,又可以大量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对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要注意制毒物品是否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