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别人挂靠交社保有什么风险 (帮人挂靠买社保会出问题吗)

为他人挂靠买社保?你以为是帮忙,其实是违法,甚至是犯罪!

今天接到客户咨询,某单位因为他人挂靠购买社保,被社保机构查处,说是可能要移送公安处理。老板一脸懵逼,帮人买个社保,还犯法了?不是吓你,还真违法了,甚至涉嫌犯罪了,一定得谨慎,有的忙不能帮!

首先,依据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这里的如实申报,包括不多报,不少报,不瞒报。所谓挂靠买社保,就是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他人虚构劳动关系购买社保,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帮人挂靠买社保会出问题吗,给别人挂靠社保有什么风险吗

其次,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21年修订) 第四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照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 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如果这种挂靠购买社保,并获得社保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016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21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予以追回。

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有国家法律,有省级地方法规,有深圳特区法规,都规定了“退回社保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还没完。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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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个罪名严不严重?且看量刑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时候就诈骗罪的数额规定作出了相关的通知,通知中区分了不同的地区,将诈骗罪的数额作了不一样的规定,其中数额较大其实就是立案标准的界限,具体如下:

1、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6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0000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2、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江阳**、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4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6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0000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可知,在涉案五十万就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一个工伤死亡案件的赔偿额,就超过五十万了。如果这个工亡案件,正好是虚构劳动关系购买的社会保险,那么,问题就严重了。

最后,社保行政部门发现违法情况,会不会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查证,提供有关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者就政策和专业问题进行咨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