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利用课外时间兼职送外卖,公司将其解雇,你怎么看?
近日,四川省一位中学老师在五一假期期间兼职送外卖的事情引起了轩然大波。
这位老师回应道,之所以选择送外卖,一是因为平日缺乏身体锻炼,送外卖可以锻炼一下身体;二是为了增加收入,减轻经济负担。
对于该老师的行为,有人点赞,也有人建议开除,说这是“不务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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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究竟该作何定性我们不予评论,若这位老师利用课外时间兼职送外卖被开除,合法吗?
站在企业的角度而言,若发现员工兼职,可以解雇吗?如何操作才能避免风险呢?
有人这么跟大摩说:

事实上,实务中员工兼职现象频发,因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很常见;有的企业选择“零容忍”,也有企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如何处理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不同选择,但是提前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是每家企业都需要做好的功课之一。
员工兼职“赚外快”
企业可以解雇吗?
先来看两个真实案例:
邓某在A公司任职生产部文员,在上班期间向其他员工介绍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办理,并携带办理信用卡资料进入工厂,一年内公司曾为此给予其三次书面警告。
第四次时公司决定以《厂规制度》“严重违反厂规(上班期间兼职其他工作、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合同期内累计警告/通报批评达三次以上,均已严重违反厂规)”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邓某认为其并没有与多家银行兼职合作代办信用卡,只是帮朋友和同事介绍,没有任何实质利益,所有信用卡办理都是银行工作人员和同事面对面确认证件办理,不存在代办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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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提交了邓某代办信用卡的照片、携带办理信用卡资料出厂的照片、部分被撕毁的中国建设银行龙某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签收表以及员工陈述的邓某代办信用卡经过的证人证言,印证邓某在上班期间介绍他人办理信用卡的事实,邓某亦认可有介绍他人办理信用卡的事实。
且邓某介绍他人办理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势必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邓某入职时,已经进行过厂规厂纪的培训,应知其内容。
因此,综合邓某的上述行为,公司以被告“严重违反厂规”为由,依据其《厂规制度》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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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就职于北京某公司,月工资为4800元。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且无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11、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
后公司以周爽工作期间兼职代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周爽认可“冷晴韩国代购4月29日出发”微信群信息系其所发,但否认存在代购行为,也没有谋取私利。
公司认为周爽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的规定,故决定解雇。
法院认为公司不能证明周爽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有偿或无偿的兼职,仅以代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故公司解除与周爽的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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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现行劳动法对于员工的兼职行为较为开放,并未禁止;但是对员工在外兼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结合上述两个真实案例来看,关于员工兼职问题,依据现行法律规定: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图源网络
法律顾问合规指引
那么实践中企业该如何正确处理员工兼职呢?法律顾问建议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考量:
其一 ,企业没有在劳动合同或劳动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兼职”;则一旦出现员工兼职,若企业直接予以解雇,司法裁判的关键就在于该员工兼职对于完成本企业的工作任务是否造成严重影响或企业是否曾经提出要求改正;
而此点的判断有赖于企业的事实依据,在实务中比较难以举证或企业没有履行相关要求改正的通知,其结果往往对企业不利。
因此,企业在针对员工兼职行为时必须注意兼职的证据固定以及提出改正的证据固定。
其二 ,就是企业在劳动合同或劳动规章制度中明确了“禁止兼职”;则一旦出现员工兼职,若企业直接予以解雇,则司法裁判在法律上予以支持;这再次说明,劳动规章制度事先规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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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0年的法律顾问,关于劳动人事纠纷困扰,建议企业一定要做好一个基本功课:对从招聘到离职的所有风险点进行梳理,所有规章制度和表单文件梳理规范,从而实现风险防范,规范管理。
而事实上,这也是法律顾问的基本功课之一,因此,企业们有必要和你的法律顾问一起对人力资源管理全流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和规范。
实际上,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大摩梳理了入职到离职,最容易引发争议的56个风险点;而这56个风险点都可以通过法律分析,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以表单文件制度方式予以落地,从而实现劳动人事风险的全面防范与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