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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公开宣判。
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郝净杰、陈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刘文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郝小月有期徒刑十五年;
判处被告人白玉宽、白现伟有期徒刑十三年;
判处被告人白胜法有期徒刑十二年;
判处被告人陈志勇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郝卫杰、郝净杰、陈普三人决定合伙在陕西省神木市、府谷县一带非法制造、销售*药炸**牟利。
郝卫杰等人通过温连庆、杨旺(均另案处理)租赁张瑞林(另案处理)位于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新民镇医院对面的五间彩钢房。
9月20日左右,郝卫杰等人因资金不足联系被告人陈英朝以车抵押*款贷**48400元入伙。
郝卫杰又通过孙宗文、杨彦清、王孝兵、乔平(均另案处理)购买*铵硝**复合肥,并召集被告人刘文保以及陈英朝、郝净杰,将张保军(另案处理)从内蒙购买的10吨*铵硝**复合肥卸在新民镇彩钢房内。
之后,郝卫杰、郝净杰、陈英朝、陈普在河北购买制造*药炸**的原材料和工具。
10月4日,郝卫杰、郝净杰、陈英朝、陈普、刘文保、被告人郝小月、陈亚川(另案处理)携带购买的工具、材料来到新民镇。
郝卫杰在孙宗文的帮助下购买了硫磺。
陈英朝、郝净杰利用所购买原材料研制*药炸**,陈普、刘文保、郝小月等人卷*药炸**纸管,*药炸**试爆未成功。
10月8日,留在新民镇研制*药炸**的郝净杰、陈英朝,试爆*药炸**成功,并告知郝卫杰。郝卫杰随即召集陈普、郝小月、刘文保、被告人陈志勇抵达新民镇,与郝净杰、陈英朝一起制造*药炸**约三吨。
10月18日,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在河北省曲阳县找到被告人袁保欣,问其制造*药炸**的配方,袁保欣称毕东虎(在逃)会制造*药炸**,郝卫杰即让袁保欣约毕东虎到府谷县新民镇试制*药炸**。
次日,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毕东虎以及被告人郝净杰、陈普、刘文保、郝小月抵达新民镇,毕东虎制造*药炸**并爆炸成功。
随后几人商议,郝卫杰、陈英朝、郝净杰、陈普与袁保欣、毕东虎各占一半股份。之后郝卫杰、袁保欣购买硫磺一袋。
10月21日,毕东虎带陈英朝、刘文保开货运车去山西省临汾市购买了制造*药炸**的松香(五六百斤)、硫磺(四五百斤)、“白面”(一吨多)等原料。袁保欣返回曲阳县雇佣被告人白现伟、白玉宽、白胜法三人来新民镇制造*药炸**。
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袁保欣、陈英朝、郝小月、刘文保、白现伟、白玉宽、白胜法在毕东虎的指导下用*铵硝**等原料制造*药炸**。
中午12时左右,毕东虎离开。在继续制造*药炸**过程中,白玉宽、白现伟搅拌原料时产生火花,引起原料起火,浇水后火势变大,七名被告人逃离现场。
14时许,五间彩钢房发生爆炸,致府谷县新民镇周围民众刘狗儿、蔡秀英等15人死亡,*党**慧芳等16人重伤,闫桂如等38人轻伤,张秀真等49人轻微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巨大。
法院判决认为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郝净杰、陈普、刘文保、郝小月、白玉宽、白现伟、白胜法、陈志勇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制造*药炸**,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各被告人在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巨大直接财产损失的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郝卫杰提议非法制造爆炸物,与陈英朝、袁保欣、郝净杰、陈普分别投资入股,并购买制造工具及原料,均系本案主犯;
刘文保、郝小月、白玉宽、白现伟、白胜法明知非法制造爆炸物,还积极参与,系主犯,但作用地位略低于郝卫杰等股东,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陈志勇仅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部分过程后离开,再未参加犯罪,作用地位低,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陈英朝、陈普、郝小月、白玉宽、白现伟、白胜法、陈志勇自动投案,且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从轻处罚;
郝净杰、刘文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袁保欣虽自动投案,但在庭审中翻供,依法不构成自首。
陈英朝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郝卫杰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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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记者 刘鸯
审核 / 乔国华
责任编辑 / 康嘉
编辑 / 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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