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5日最高法通过了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于 2022年3月15日 正式实施。疫情之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网络消费,具有交易便利、价格优惠、退换货方便等优势。尤其是近几年兴起的直播间带货,与之前的网络购物相比更为直观、真实。但是,网络消费尤其是直播间消费,涉及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间工作人员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且消费者因未及时保存完整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存在维权难的情况。《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一)的出台有望解决网络消费立法的部分空白点和模糊点,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一站式购物
场景重新:
小杨是个90后2022年初刚生了宝宝。初为人母的喜悦和焦虑同时涌来,小杨和其他很多新手家长一样走上了给宝宝买买买的道路。相比爷爷奶奶喜欢线下消费,小杨是直播间带货的忠实消费者。小杨说,直播间的东西既能全方位看到品相和细节,更重要的是还有优惠折扣。2022年3月1日,小杨看着宝宝身上的湿疹心疼不已。她想起之前在社交网络上看到的某款宝宝保湿修复身体乳,专门应对宝宝湿疹。她晚八点早早哄睡了宝宝,蹲守在一个母婴博主直播间前。只见直播间的工作人员声嘶力竭喊到“还有最后50个宝宝保湿修复身体乳,湿疹救星,一定要买!买二送一比旗舰店更便宜!绝对真货,假一赔十!倒数3、2、1商家上链接!”小杨抓紧下单生怕抢不到。3天后,小杨收到了该款身体乳,立马给宝宝用上,满心期待第二天能有所好转。到了第二天宝宝的湿疹更严重了,小杨想了想自己吃的食物、家里的温度等没有变化,她拿起了该款身体乳仔细查看,发现包装上写明的保质期为2021年3月1日。小杨一直是个“较真”的人,这次更涉及到宝宝的身体健康,她和店家开始了关于维权的争论。
虽然小杨遇到的只是一个简单的网上购物行为,但是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行为却并不简单。面对网络购物,消费者入坑容易,入“坑”也容易,因此,了解清楚这些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才能防止吃“哑巴亏”。
一、小杨直播间购物情景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主体
(一)平台经营者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平台经营者的典型代表如我们熟知的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包括: 核验经营者提供的身份信息等、报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保障交易安全、制定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保护知识产权 等。
(二)平台内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指在平台上依据平台服务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注册为商家的主体,经营者主要通过网上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营利。比较典型的为XX旗舰店、XX店等。
(三)直播间运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由平台内经营者运营,如现在越来越多的旗舰店开设了直播间,并在618、双十一、双十二的时期搞促销活动;另一类是由带货博主或者大V运营的,其直播间带货的产品不限于某一品类,带货的产品可能涵盖衣食住行等多个领域。对于直播间运营者,依据《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 ,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规定,除非直播间运营者在其直播间明确表示非实际销售者,如CCTV tfboys在直播间中的带货,否则依据该规定,推定直播间运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买卖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关系。
(四)直播间工作人员
直播间工作人员与直播间运营者适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工作人员对于品牌的宣传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直播间承担。依据《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 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商业模式的区分:直播间带货 vs 代购
(一)直播间带货
- 商业模式
直播间带货营销主要的商业模式表现为:
A公司作为 平台注册商家 ,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 直播间以现场展示、讲解等 方式,对观看直播的 不特定消费者 进行引流导购, 以销售第三方商家货品的方式营利 。在直播带货营销模式中, A公司以销售者的身份与观看直播的消费者之间订立买卖合同 。在网络购物活动中,其买卖合同主要通过行为实现:卖家在网站或者直播间提供的信息为要约,消费者通过点击下单等作出承诺。合同自消费者下单起成立。在该合同无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或特殊规定外,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A公司负有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或提供约定的服务的义务,消费者负有付款义务。在这一模式下, 消费者与第三方卖家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 。
2 . 违法“重灾区”
——虚假或不实宣传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如实、真实向消费者提供与商品有关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因虚假宣传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1)向经营者要求赔偿(2)向行政主管部门(12315)投诉。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于虚假宣传涉及欺诈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 假一赔三 。
在实务中,关于欺诈的认定比较严格,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 ,经营者有主观欺诈的故意;第二,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第三,消费者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第四,消费者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尤其是因为欺诈陷入错误认识,现在618、双十一、双十二等促销规则越来越复杂,因计算错误导致没有享受到“优惠”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种计算错误,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为欺诈。但确实对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合法权益带来一定损害。
——销售缺陷产品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 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1+2) 。
(二)代购
代购的主要商业模式表现为:
B公司接受 特定消费者 的委托、按照特定消费者对产品名称、生产商、商品种类等特定化要求,代为购买特定商品。B公司在购买行为中作为特定消费者的代理人,赚取的中介费用。在这一模式下,B公司与消费者订立的是委托合同,第三方卖家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是买卖合同。

三、依据《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一)新规小杨有哪些权利
在前面的场景重新中,小杨在直播间购买了过期的产品,她有哪些维权的方式或者途径呢?
- 因商家交付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小杨可以要求商家重新发货并承担运费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宝宝新起的疹子是在使用该产品后导致,可以请求赔偿造成的人身损害(难度较大)。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赔三,如果小杨能够证明收到的身体乳是山寨的、 假货,直播间工作人员在直播时说到“假一赔十”或者在与小杨的聊天记录中提到赔偿原货款的四倍,此类约定是否有效?
依据《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作为小杨, 在交易中应当保留好交易凭证、交易快照、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重要信息 ,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3倍的法定标准,消费者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