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门头沟检察

一年一度的“618”年中大促狂潮席卷而来,各大网购平台陆续推出令人眼花缭乱的优惠让利活动,激发了消费者的购物热情,带动了消费增长。然而,在我们为购物节狂欢的同时,也要警惕其中的不明套路,门检小编提醒您,别光顾着“剁手狂欢”,更要谨防“购物陷阱”!
遇到这种事情该如何处理呢?
快快搬好小板凳,掏出笔记本,前排听讲啦!

第一节课:“网购买到山寨品牌,买家应该怎么办?”
【案情经过】
我院曾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2016年至2018年间,耿某通过网络销售假冒迪奥、香奈儿、爱马仕等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500余万元。民警在其租住地将其抓获时,起获了尚未销售的*仿品高**共计300余万元。耿某因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检察官提示】
检察官提示广大群众,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网络销售、购买商品需守住“合法”的底线,制假售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法律追究,最终人财两空,得不偿失;同时,知假买假也助推了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广大群众树立正确消费观,量入为出适度消费,支持正版*制抵**侵权。
第二节课:“卖家利用二手平台以次充好,买家应该怎么办?”
【案情经过】
最高法发布的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提到,杨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知名品牌无线耳机”交易信息,称该耳机系其在官方专营店购买其他数码产品时赠送,全新正品。高某收到耳机后发现系假冒产品,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确系假冒产品,且杨某短时间内在该平台以同样方式销售同款耳机40余件,交易金额超5万余元。法院判令杨某退还商品价款,并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检察官提示】
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网络交易迅速发展,但销售者发布的商品鱼目混珠,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检察官提醒大家,对于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产品,与他人订立合同,形成交易的行为属于经营性销售活动,构成销售欺诈。买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卖家承担经营者责任。
第三节课:“顾客买真退假骗退款,卖家应该怎么办?”
【案情经过】
张某在购物APP上购买正品手机一部,后因经济紧张,张某在网上低价购买组装机,采用以组装机冒充正品手机退货的方式,骗取购物APP退款。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292元。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赔。张某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所用组装机被依法予以没收。
【检察官提示】
检察官提醒大家,“买真退假”是违法行为,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更是犯罪行为,构成诈骗罪,切忌以小伎俩谋取不义之财。对于卖家而言,如果发现顾客“买真退假”,一是要重视保存证据,及时封存收集顾客退回商品、退货信息、退款记录等证据材料;二是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便于公安机关快速了解案情,为卖家尽快维权。
第四节课:“退货维权难,买家应该怎么办?”
【案情经过】
高校学生小王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小风扇,还没用两周,小风扇就突然坏了。小王和客服沟通退赔,客服称商品已经收到七天以上,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条件,因此不予退货。小王不知道其他维权途径,只能吃了哑巴亏。
【检察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使商品已经收到七天以上,但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商家履行更换、维修义务。检察官提示消费者,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醒商家,如果不履行经营者的义务或者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承担赔偿、退货等民事责任,或者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