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煤气爆炸谁的责任 (门面房失火房东担责任吗)

这是一起关于因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赔偿的案例。

张家界的一个杂货铺老板,通过一个朋友李总,购买了大量的*药火**,放在店铺里面私自售卖。

2019年1月的时候,被公安发现并在当年判刑了。

老子被抓走了以后,儿子回来打理店铺,结果在2019年9月份店铺发生了剧烈爆炸!

不但炸死了人,还造成了房屋财产损失,高达116万!

受害人把店铺原老板和老板娘,老板儿子,*药火**制造人、店铺房东全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不承担责任,但老板儿子也要承担责任。虽然老板儿子一脸无辜,但法院通过各种证据确定,老板儿子是实际经营人,是要担责的。

这个案件有个很奇怪的地方就是,这个老板儿子,既然是实际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何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呢?

附:皮松林、张家界市永定区蓝色婚纱摄影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8民终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皮松林,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林,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蓝色婚纱摄影部,住所地湖南省。

投资人:朱红霞,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湖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红苹果家具店,住所地湖南省。

投资人:田芳琴,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金明,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尔斌,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定福,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年从,男,1946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因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罪,现于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皮运财,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白族,户籍地湖南省,因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药弹**罪被判刑,现于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鲁秀英,女,1957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刑,现监外执行。

原审被告:翦海燕,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湖南省。

上诉*皮人**松林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蓝色婚纱摄影部(以下简称蓝色婚纱摄影部)、张家界市永定区红苹果家具店(以下简称红苹果家具店)、向金明、赵尔斌及原审被告李年从、皮运财、鲁秀英、翦海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08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

上诉*皮人**松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雪飞、刘华、徐姣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前的询问工作,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皮松林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其不是存放了烟*药火**的店铺的经营管理者,也不是烟*药火**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一审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其委托代理人补充意见:

一审判决皮松林是店铺受益者并以其作为店铺受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上诉人实际经营店铺的事实即成立,有上诉人的妹妹及其妻子的证言予以证实。

2019年上诉*皮人**松林从江苏赶回来后,店面实际经营人就是上诉人,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涉损失400多万,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原审四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蓝色婚纱摄影部、张家界市永定区红苹果家具店、向金明、赵尔斌向一审法院诉称:

判令皮松林、李年从、皮运财、鲁秀英、翦海燕连带赔偿张家界市永定区蓝色婚纱摄影部(以下简称蓝色婚纱摄影部)、张家界市永定区红苹果家具店(以下简称红苹果家具店)、向金明、赵尔斌的损失1502673元。

一审庭审结束后,四原审原告明确具体诉讼请求为:

蓝色婚纱摄影部要求赔偿装修、构筑物及水电、消防等损失385438元,

红苹果家具店要求赔偿装修、构筑物及水电、消防等损失592782元,

赵尔斌要求赔偿房屋主体维修费用107580元,

向金明要求赔偿房屋主体维修费用78240元。

事实与理由:皮运财、鲁秀英租赁翦海燕坐落在原财富地带的一间房屋经营五金建材商品,但皮运财、鲁秀英同时还****枪支*药弹**、*药火**、*药炸**等爆炸物资,皮松林在其父亲皮运财被抓后继续经营该店面。

2019年7月9日晚,皮运财、鲁秀英从李年从处购买的存放在店里的爆炸物资发生爆炸,导致一人死亡,朱红霞、田芳琴、赵尔斌、向金明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达478万元多。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期间,李年从在湖南省永顺县塔卧镇三家田村二十二组的家中制造*药火**。

2015年,皮运财以每斤10元的价格从李年从处购买了50斤*药火**,并将购买的*药火**放置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财富地带与其妻子鲁秀英共同经营的五金杂货店内用于售卖,皮运财未在店内时则由鲁秀英进行售卖。

2019年1月2日,公安民警从皮运财、鲁秀英经营的五金杂货店二楼一木箱中查获净重11.07千克的烟*药火**。

2019年11月5日,皮运财被本院以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药弹**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后在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

自2019年1月份,皮松林开始帮助其母亲鲁秀英经营五金杂货店。

2019年7月9日19时许,皮松林、鲁秀英经营管理的五金杂货店内发生爆炸,造成何昌美死亡,朱红霞经营的蓝色婚纱摄影部、田芳琴经营的红苹果家具店、胡望军经营的五金杂货店等商铺因爆炸受到不同程度损毁。

经公安民警对爆炸现场勘查,在五金杂货店中查获一包净重318.75克的烟*药火**。

经鉴定,从五金杂货店爆炸现场残留物中检出钾离子、氯酸根离子、氯离子、硫磺;

何昌美符合胸腹受压、呼吸道阻塞致窒息死亡。

该爆炸事故发生后,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皮运财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李年从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刑十二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及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鲁秀英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9年8月2日,根据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张家界先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达评估公司)作出先达专(估)字第2019057号《损坏房屋及装饰装修估价报告》,该报告载明:

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湖南同力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2019-NI-0807号检测鉴定结论和建议和房屋平面图,结合工作人员现场查勘,估价对象房屋损坏需加固维修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14.5平方米。

估价结果。

选用成本法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公开的市场价值估价(成本法是测算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重置成本和折旧,将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减去折旧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经实地查勘,并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测算和判断,结合估价经验的各项因素的综合分析,最终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9年7月26日成本价值为1502673元,

其中:

房屋主体维修费用为524453元(214.5㎡×2445元/㎡);

蓝色婚纱摄影的损坏装修、构筑物及水电、消防损失费用为385438元;

香港家具(红苹果家私)的损坏装修、构筑物及水电、消防损失费用为592782元。

蓝色婚纱摄影部及红苹果家具店除上述损失外,尚有其他物品受到不同程度毁损。

2020年10月28日,先达评估公司向本院出具《关于对2019057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的说明》,针对先达评估公司出具的前述说明,本院调查取了2019-NI-0807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和案涉财富地带1~5×A~F轴房屋竣工图纸,并向先达评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飞先(同时为估价人)进行调查,证实根据《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财富地带竣工图纸,赵尔斌房屋位置为D10、向金明房屋位置为D11在爆炸维修范围内,依据向金明、赵尔斌房屋权属证书所附的房屋分户平面图记载的向金明、赵尔斌门面尺寸,计算出向金明房屋主体维修面积为24平方米、赵尔斌房屋的主体维修面积为36平方米。

据此计算向金明房屋主体维修损失为58680元(24㎡×2445元/㎡),赵尔斌房屋主体维修损失为88020元(36㎡×2445元/㎡)。

同时查明,皮运财、鲁秀英经营五金杂货店系租赁翦海燕的房屋。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损坏房屋及装饰装修估价报告》及该估价报告估价人依据本院调取的相关资料核算的向金明、赵尔斌房屋损失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各原审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关于焦点一。

皮松林、翦海燕质证认为《损坏房屋及装饰装修估价报告》不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作出的鉴定结论,原审被告方没有参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皮运财、李年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鲁秀英未发表质证意见。

案涉事故发生后,由政府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受损房屋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翦海燕、皮松林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翻推**上述估价报告的理由,该评估报告本院应予采信。

在本院依职权调取评估资料后,该估价报告估价人在核实评估资料基础上计算出的赵尔斌、向金明的房屋受损面积,具有一定合理性。

且案涉受损房屋已重新装修,司法鉴定已不可能,本案房屋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本院应依据估价报告及该估价报告的估价人依据本院调取相关资料核算的数据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焦点二。

首先,皮运财、鲁秀英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储存爆炸物,致使储存的爆炸物发生爆炸造成本案四原审原告房屋受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皮运财、鲁秀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破爆**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破爆**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破爆**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被告李年从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与本案爆炸物被非法储存致使发生爆炸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李年从依法应对本案原审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月2日,公安民警从皮运财、鲁秀英经营的五金杂货店二楼一木箱中查获净重11.07千克的烟*药火**。

2019年11月5日,皮运财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药弹**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自2019年1月份,皮松林开始帮助其母亲鲁秀英经营五金杂货店,2019年7月9日19时许,该五金杂货店内因储存的爆炸物而发生爆炸。

皮松林系案涉发生爆炸的五金杂货店的经营管理者,在其父亲因非法买卖爆炸物及枪支*药弹**被公安部门抓捕后,未对杂货店进行清理致使发生本案爆炸事故,皮松林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本案原审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翦海燕系皮运财、鲁秀英经营五金杂货店的房屋出租人。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翦海燕明知皮运财、鲁秀英进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仍向其出租房屋,即翦海燕没有侵权行为。

至于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条件,法律并未科以翦海燕对其房屋的承租人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有监管的义务。

故四原审原告要求翦海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皮运财、鲁秀英、皮松林、李年从应对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蓝色婚纱摄影部、张家界市永定区红苹果家具店、向金明、赵尔斌的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皮运财与鲁秀英将*药火**储存在五金杂货店内共同售卖,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皮松林系爆炸事故发生时五金杂货店的经营管理者,皮运财、鲁秀英、皮松林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相互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李年从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的行为,足以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依据《侵权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李年从应与皮运财、鲁秀英、皮松林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

皮运财、鲁秀英、皮松林、李年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张家界市永定区蓝色婚纱摄影部各项损失385438元,连带赔偿张家界市永定区红苹果家具店各项损失592782元,连带赔偿赵尔斌房屋主体维修费用107580元,连带赔偿向金明房屋主体维修费用78240元;

(共116 4040元)

驳回张家界市永定区蓝色婚纱摄影部、张家界市永定区红苹果家具店、赵尔斌、向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24元,予以免交。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 湘08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

拟证明:案涉烟*药火**的来源、存储、销售是皮运财所为,与皮松林毫无关联;

皮运财2019年11月5日被判刑。

《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

拟证明:发生爆炸的店铺原来是皮运财办的个体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2018年8月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收条》、《门面租赁合同》。

拟证明:发生爆炸的店铺系皮运财向翦海燕租赁,并向翦海燕交纳租金。

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

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

《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拟证明:

鲁秀英2018年12月31日入院并住院,2019年1月13日出院,住院13天;

皮松林是因父亲皮运财出事,母亲生病住院后才回张家界。

律师调查笔录1份、鲁秀英在店内照片2张、《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拟证明:

店铺爆炸前一直是鲁秀英经营;店铺收入归鲁秀英保管,属皮运财、鲁秀英所有。

收据1张。拟证明:皮松林为父亲垫付何昌美丧葬费40000元,说明皮松林不是侵权人。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判决书、租赁合同、工商注册信息等是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不属于新证据;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案涉店铺属于****状态。

根据公安的口供材料,从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9月,实际经营人就是上诉人。

上诉人说他没有对店铺进行收益和分红,没有证据证实,不能从表面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翦海燕没有收回房屋,因此皮松林经营发生爆炸,翦海燕是知情的;

上诉人垫付40000元安葬费,从法律角度来说,既不是受益人,又不是侵权人,为什么要垫付。

正因为是上诉*皮人**松林经营到2019年7月9日,所以才垫付。

被上诉人提交录音证据一份:

案涉店铺邻居田芳琴与皮松林的录音;案涉店铺邻居胡军望与皮松林的录音。

拟证明皮松林在其父亲2019年1月出事后就一直在店里经营管理。

上诉*皮人**松林发表质证意见: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其父亲出事后他一直在店里经营管理。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二审对以上证据认定如下:

上诉*皮人**松林提交的证据1.2.3.4.6,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证据5,与皮松林本人及其妻子、妹妹等人在****的多次陈述不一致,不予采纳;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与皮松林本人及其妻子、妹妹等人在****的多次陈述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1月2日,****4名刑警在涉案五金店铺内搜查出猎枪1支、猎枪*弹子**239枚、*弹子**壳560个、*药火**约33斤及铁砂(小*珠钢**)一袋,当时均予以了扣押,并于当日刑事拘留了皮运财,尔后治安民警又搜查了一次店铺。

2019年1月,皮松林与其母亲鲁秀英共同经营管理该店铺。2019年7月9日该店铺发生爆炸后,****在店铺内搜查出铁砂近60袋1500余公斤,以及搜查出猎枪枪管枪托各一、*弹子**52枚、*弹子**壳50枚、剩余残留*药火**318.75克等。

同时,****在皮松林的家中(该房屋系皮松林于2005年购买,其父母与其共住)搜查出铁砂28袋,共计240.5公斤,以及搜查出*弹子**底座3袋、硝酸钾22.05公斤等。

****曾多次讯问皮运财,其均供述*药火**被民警搜查完了、铁砂子200斤都卖完了,而在****告知其涉案店铺发生爆炸后,皮运财供述还有五、六斤*药火**遗留,民警当时没搜查到。

皮运财同时还供述铁砂用于制造猎枪*弹子**,和*药炸**一起使用。

经向****提供的参与案涉店铺爆炸清理和排爆工作的*破爆**专业人员调查,案涉店铺的爆炸威力至少需要20-30斤的*药火**,案涉店铺售卖大量铁砂属于不正常经营,一般与*药火**一并售卖。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上诉*皮人**松林是否是案涉店铺的经营管理者;

上诉*皮人**松林是否是爆炸*药炸**和大量铁砂的占有人。

上诉*皮人**松林是否是案涉店铺的经营管理者。

经查,经一审质证的****对皮松林的多次询问笔录及****对皮松林妻子、妹妹的询问笔录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皮松林自2019年1月其父亲被****抓获后,一直和其母亲在经营管理该案涉店铺。

故一审认定皮松林是案涉店铺的经营管理者没有不当。

上诉*皮人**松林是否是爆炸*药炸**和大量铁砂的占有人。

经查,在涉案店铺发生爆炸前****搜查了两次,并搜出了大量*药火**、铁砂、枪支等。

在爆炸发生后在皮松林和其母亲鲁秀英经营管理的涉案店铺内及皮松林和其父母共同居住的家中也搜查出了与制造及销售*药火**相关的大量铁砂、*弹子**、枪支、硝酸钾等。

但皮松林在多次被询问中均陈述不知道家中有铁砂并否认店铺内售卖铁砂,同时辩称爆炸后发现的铁砂、*药火**等是****上次没搜查到的,明显与查明的事实和常理不符。

根据****的搜查笔录、皮运财的供述和*破爆**专业人员的意见,可以推断在皮运财被刑拘之后,爆炸发生之前,案涉店铺重新出现了大量铁砂及*药火**。

皮松林作为案涉店铺的经营管理者,与其母*共亲**同经营管理该店铺,对其经营管理的店铺中的铁砂和*药火**应明知,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可以认定皮松林是爆炸*药炸**和大量铁砂的占有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皮松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与皮运财、鲁秀英、李年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另皮松林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其是店铺受益者并以其作为店铺受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经查,一审判决没有认定皮松林是店铺收益人并以其作为受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皮人**松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虽适用法律瑕疵,二审纠正后,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4元,由上诉*皮人**松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雪飞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徐姣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 娜

书 记 员 谷成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