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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园区内一位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负责人咨询小康:“因为某种原因,需要与公司原质量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涉及经营备案变更、个税代缴代扣问题,请问如何操作”。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经营备案变更、个税代扣代缴两个方面做出解答。

一、关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变更
企业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新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职称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前往原发证部门提交资料。主管部门当场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变更申请;也可访问本地政务服务网,办理变更事宜。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书面未显示质量管理人员信息,是否收回老证并发放新证,以当地要求为准。

二、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个税计算方式
该企业负责人介绍说:“企业与原质量管理人员经友好协商,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达成N+1的补偿协议”。
1、解除劳动关系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据了解,原质量管理人员在职3年,税前工资10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月,适用3%的个税税率;当地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00元。企业需要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0000×4)-(5700×3)-3000}×0.03=597元。企业最终支付给原质量管理人员的税后补偿金为39403元。
重点提示:“终止劳动关系”需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除劳动关系”才能享受部分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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