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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生活好了,有很多人喜欢在闲暇之余出国或出境旅游,小王(化姓)就是其中一个,一年要出去玩好几次,而且每次都采购不少东西回来,有的是自己用,大部分是帮亲戚朋友带的。

案情回顾

去年11月份,小王从某国外旅游胜地游玩归来,入境时,海关关员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某品牌保湿喷雾7瓶(75毫升/瓶,产地马来西亚)、某品牌香身剂6瓶(50毫升/瓶,产地马来西亚)、某品牌水凝霜1瓶(50毫升/瓶,产地韩国)。这些物品都没有向海关申报,经鉴定,上述物品偷*税逃**款共计人民币7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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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偷逃的税款不多,但这种行为的性质确实是*私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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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海关还查到,小王已经不是第一次有这种行为了,去年2月份和7月份,小王曾分别因*私走**红酒、护肤品入境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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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小王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理的法院认为小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其行为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决的结果是,小王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元,被海关扣押的物品也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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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

普法教育科副科长 李兴涛

可能很多人看到这个故事会有疑惑,为什么小王第三次只偷*税逃**款七十来块钱就构成了犯罪?其实小王前两次偷逃的税款也分别只有一百多、两百多块钱人民币。要解开这个疑惑,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私走**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行为。

可见,构成本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偷逃关税税额较大,一种是一年内曾因*私走**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很明显,上述案例中的小王属于第二种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偷*税逃**款的数额不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这也正是为什么小王偷*税逃**额不大但还是构成犯罪的原因。

根据我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相关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超过规定额度的物品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关税。

小编觉得有两类人一定要特别注意这个法条,

一是经常出国(境)旅游并喜欢“买买买”的人,

二是通过网店、微商等渠道做专业代购的人,

一定要依法缴纳关税,切莫以身试法。

采写| 珠江时报记者杨汉坤

通讯员|禅司宣

图| 李想

见习编辑| 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