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众号-*疆新**法制报
近年来,俗称“*子烟电**”的新型“加热非燃烧型”卷烟在烟民中逐渐流行,不少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然而,*草烟**管理部门认定*子烟电**系*草烟**制品,其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禁止销售。但禁令之下,依然有铤而走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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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刘某、王某是高中同学,毕业后,张某在俄罗斯留学,刘某和王某为自由职业者。2018年5月,张某从学校请假回国,3人相约来到霍尔果斯市,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3人发现可以买到一种广受烟民喜爱的某品牌进口*子烟电**(俗称“烟弹”),3人看有利可图,于是商量共同销售获利。
当年5月5日,张某出资17000元和刘某从合作中心一免税店内购买了100条该品牌的*子烟电**,并找货车司机将烟带至乌鲁木齐存放于张某在乌鲁木齐的出租屋内。
随后,3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各自通过贴吧、微信等网络工具进行销售。
在霍尔果斯时,3人跟店家商量,此后将“长期合作”,由他们直接向店家付款,店家负责将货交给3人在当地找的“接货人”叶某和赵某,由叶某和赵某找人将货带出合作区。
此后不久,张某回校。叶某和赵某多次帮刘某从免税店内运输800条该品牌*子烟电**并从中获利。刘某接到*子烟电**后再找货车司机将货运回乌鲁木齐,由刘某和王某共同销售。
2018年7月11日,公安部门在乌鲁木齐市某快递公司中转场查获这批货物。经相关部门鉴别,查获的该品牌烟均为真品,鉴定价值为22万余元。而张某等5人均未取得*草烟**专卖品零售许可证及*草烟**专卖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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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张某、赵某主动投案,5人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1月9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刘某等5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于近日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等5人未经许可经营*草烟**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张某、刘某、王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为22.3万余元,叶某和赵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为11.5万余元。因张某和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张某、刘某、王某、赵某的家属已代其缴纳罚金,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今年1月29日,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叶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查获的772条烟予以没收,作案工具6部手机予以没收。
检察官提醒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说,2017年10月,国家*草烟**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等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所以*子烟电**也属于*草烟**制品。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草烟**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草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草烟**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草烟**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