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平常会有一些企业主咨询:员工不让我给他们买社保,社保这一块的钱让我直接补发给他们,出了事儿又去起诉我,你说我给他们购买个意外险行不行?万一他们工作中出了意外,可以由保险公司来分担这个风险。那么问题来了:在员工出现了意外事故,比如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摔伤(工地比较常见)情况下,意外险是不是就能直接规避掉企业主的赔偿责任呢?如果不能,怎么办?保险代理机构出面签署的理赔协议保险人是否也应该履行呢?
一、简述意外伤害险。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因此,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那么哪些人能对哪些人投保此类保险?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亲近**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通俗点说:意外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而人身保险的购买,比如你自己,你可以给你自己购买,给你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以及你的员工购买,其他情况,需要被保险人同意购买,其他情况主要指向是一些提供劳务的人员,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这个意思就是说: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因为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赔偿并不是补偿性质的,保险公司赔偿后没有权利向侵害的第三方追偿,反过来,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仍然有权利向侵权第三方主张权利。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近**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有人可能会问:那么我作为雇主让被保险人指定我是受益人可以么?
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的,但是在实务上一般行不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可能存在指定雇主为受益人的障碍,在司法诉讼中也存在障碍。
一些判决书中本院认为说理的部分:
“其次,从意外伤害险的属性分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近**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雇主和劳动者通常处于不平等状态,雇主在为劳动者投保意外伤害险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将受益人指定为雇主,该行为势必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 ,故该条明确雇主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亲近**属。如施工单位或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施工单位或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本条立法本旨。”
还有人可能会问:那么当 当事人从雇主那儿取得赔偿后,自愿将相关保险权益转给雇主可以么?
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签署好相关权益转让书,充分告知受害者一方,否则,很有可能起诉说被隐瞒被欺骗了,要求撤销转让协议。
因此: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公司追偿的情形,其权利主体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仍然可以向侵权方继续主张权利。
二、企业主或者雇主要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如何处理
可以推荐选择“雇主责任险”
当然,为啥我们平常看到的团体意外险比较多呢?因为投保保费便宜些啊,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要贵不少。
但是,雇主责任险,看这个词儿:雇主责任,就是说一旦雇主自己的员工出意外事故了,保险公司可以分担雇主应该承担的责任啊!
而团体意外险实质上属于雇主给予员工的福利,当然了,因为要有一颗“感恩的心”,所以确实不少雇主在获得了其中一种赔偿后,不会再继续索要另一个,因为怕这样会被说没有感恩的心。
三、保险代理机构与当事人签署赔偿协议效力问题
此问题不常见,但是在一些小众的商业意外险中会出现,比如医疗意外险,通常会有保险代理机构出面与患方签署协议。
但是,即便小众,也会遇到保险代理机构与患方签署协议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赔付保险金过高的情况。
那么我们先来简单了解一下保险代理机构是个什么怎样的存在。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下称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实质上主要是为保险公司服务的专业机构,在百姓看来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可以看做保险公司的行为。
那么回到前面的问题,保险代理机构与当事人签署的理赔协议是不是有效?是不是应该履行?
个人以为:应该履行,并且保险公司抗辩其没有授权自己的保险代理机构签署理赔协议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
首先:作为普通百姓来说,他能知晓的是既然能跟其签署理赔协议,肯定是保险公司的意思表示;
其次,作为保险公司如果抗辩没有授权签署理赔,那么其应该在之前就要以普通人轻易了解的方式告知大众保险代理协议的内容;
第三,即便确实没有保险公司授权保险代理机构签署理赔协议,那么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保险代理机构对于自己销售的保险,出险后查勘,是否应该理赔,理赔多少的问题,大多时候至少比“当事人”清楚明了,因此“当事人”的相关理赔可由代理机构赔偿或者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机构追偿。
毕竟,监管规定第一条说: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推荐一首《朋友别哭》
有没有一扇窗 能让你不绝望
看一看花花世界 原来像梦一场
有人哭 有人笑
有人输 有人老
到结局还不是一样
有没有一种爱 能让你不受伤
这些年 堆积多少对你的知心话
什么酒醒不了 什么痛忘不掉
向前走 就不可能回头望
朋友别哭 我依然是你心灵的归宿
朋友别哭 要相信自己的路
红尘中 有太多茫然痴心的追逐
你的苦 我也有感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