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企业家问张律师,如果购买货物,货物销售方不主动开具发票;当购买方向货物销售方索要发票的时候,货物销售方又以开发票需要补税钱,索要一笔不菲的费用。这种情况,对方的做法合法么?
对于此问题,过去一直有两派意见,一派认为发票问题不属于民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由行政机关管理;另一派则认为,开具并交付发票属于法定义务,附随义务,可以由民事法院管理;在民法典中,对于这两派的意见采纳了第二点。今天张律师就为大家解析在民法典时代,开发票是合同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此类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否违法。

一、缴纳增值税,货物销售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开具增值税发票为货物销售方的法定义务。

二、货物销售人向买受人交付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购买方只要索要,货物销售人不得拒绝交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销售方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销售方的一项税法上的义务,也是双方的合同义务。这取决于买卖双方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亦即取决于购买方是否有向销售方索取。可见,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付款方的权利,换言之,若付款方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售方即负有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定义务。就此而言,销售方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为销售方的从给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