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元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16××网店、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陶某会’标识;赔偿某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0元。”
这是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国内知名品牌特卖电商平台状告佛山一家瓷砖特卖品牌的判决结果。

陶瓷品牌特卖构成不正当竞争?
早在2020年11月,某品会发现某元建材在其16××网店顶部使用“陶某会陶瓷品牌特卖”、“专注陶瓷的‘某品会’努力为客户提供更低价的品牌瓷砖”等字样,并且该网店的公司介绍载有“佛山市某元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销售佛山大厂品牌瓷砖的特卖会,被誉为“陶瓷界的某品会。……”等内容。同样,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陶某会”简介同样标注为“一家专注销售大厂陶瓷品牌的‘某品会’”。
因此,某品会以某元建材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2021年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某元建材停止使用“陶某会”标识;
2、判令某元建材停止使用“某品会”文字进行广告宣传;
3、判令某元建材赔偿某品会公司经济损失及某品会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理由是某元建材使用的“陶某会”标识与某品会的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字形高度接近,考虑到某品会公司的知名度,某元建材的商标容易被理解为“经营陶瓷产品的某品会”,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另外,某元建材实际使用“陶某会”标识时加上了“品牌特卖”、“陶瓷品牌特卖”等字样的宣传语,组合形式与某品会公司实际使用的标识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且某元建材虽然在第19类上拥有“陶某会”商标,但其自认并未生产“陶某会”品牌瓷砖,而仅是销售他人品牌的瓷砖,其经营业务与某品会公司第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相同。

图片来源于网络
此外,某元建材使用“某品会”标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某品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在其16××网店、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专注陶瓷的‘某品会’”、“陶瓷界的某品会”、“陶某会一家专注销售大厂陶瓷品牌的‘某品会’”的宣传语,显然具有攀附“某品会”知名度的故意,容易误导公众认为某元建材与某品会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过,某元建材辩称,“陶某会”商标是该公司在第19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合法有效;该公司并未突出使用“某品会”字样,不存在对“某品会”商标的侵权,对外销售的是佛山的一些大品牌陶瓷,消费者进入某元建材店铺购买产品并非是误认为“某品会”才购买。
该公司广告宣传的目的在于表明其品牌特卖的经营模式,而商业模式不能被特定企业垄断,故该公司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品会公司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的赔偿金额,且该公司并无攀附的恶意,也未造成实际损害,某品会公司主张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形象展示 图文无关
一审胜诉 二审败诉遭赔10万元
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元建材使用“某品会”字样是指代其经营模式,客观上亦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某元建材与某品会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陶某会”、“某品会”读音、字形、含义均不相同,因此两者不构成商标近似。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某品会诉讼请求。
不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元建材使用的“陶某会”字样虽与某品会注册商标首字不同,但两者的其他文字部分相同,考虑到“某品会”属于臆造词而非通用词语,且“某品会”商标及字号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元建材使用“陶某会”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某品会公司“某品会”商标的服务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近似。因此认定侵犯了某品会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某元建材使用宣传语“专注陶瓷的‘某品会’”、“一家专注陶瓷的‘某品会’”、“一家专注销售大厂陶瓷品牌的‘某品会’”、“陶瓷界的某品会”等,二审法院认为某品会公司的‘某品会’字号及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品牌特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元建材在与某品会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使用上述宣传语,主观上具有攀附某品会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提供的服务与某品会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二审法判决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佛山市某元建材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陶某会”标识;赔偿某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0元。
《陶瓷信息》查阅某元建材微信公众号,以及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已无相关信息。
注册与知名企业相似的商标,使用与之相关的宣传语,在瓷砖行业并不鲜见,“陶某会”与“某品会”的侵权争端,或许能给陶瓷行业一定的警示作用。
对于这一案件,陶瓷人,你怎么看?

“转发、点赞、评论、收藏、推荐、关注,真的不选一个吗?点击下方支持我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