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日,刘某与张某双方就北京市昌平区X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交易意向,刘某为买受人,张某为出卖人。当天,刘某向张某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中介人员孙某根据刘某、张某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代书了《定金收条》,张某在该《定金收条》上签字并捺指印。
2021年3月16日,刘某与张某沟通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事宜,张某以自己需要看病、家里有事而没时间看合同条款内容为由,要求延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宜,刘某同意延缓并等待。2021年6月23日,刘某再次与张某沟通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张某明确拒绝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21年6月25日,张某向刘某转账支付人民币10万元,称是给刘某的退款,不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取消后续的房屋买卖交易。因刘某不认可张某退款并取消房屋交易的行为,便与张某进行积极沟通,试图说服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准备好后续购房款,而张某坚持拒绝继续交易且只同意退还刘某人民币10万元。就上述事实,刘某提交中介人员与张某沟通关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通话录音及文字稿、刘某与张某沟通房屋买卖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解决方案:
20x年x月x日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杨建莉律师接受刘某的委托,代理其进行诉讼,同时为其争取双倍定金返还的差额。杨律师经过询问案件经过,搜集证据,整理案件事实,为刘某制定如下诉讼策略、建议刘某提出双倍定金差额返还的请求,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返还定金的差额人民币100000元;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分析:
2021年3月1日,刘某与张某双方就刘某购买张某的涉案房屋达成交易意向,当天刘某向张某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中介人员孙某根据刘某、张某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代书了《定金收条》,张某在该《定金收条》上签字并捺指印。该《定金收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根据刘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签订《定金收条》后,刘某多次试图与张某就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事宜进行磋商,张某均予以拖延和拒绝。张某拒不履行缔约义务的行为,致使定金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应按照定金罚则规定向刘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即20万元。现张某仅向刘某返还定金10万元,尚欠10万元未支付,故刘某要求张某支付双倍返还定金的差额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经过几次开庭,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支持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