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捡到钻戒丢了 (不是你的东西就得丢掉)

清洁工捡到“天价”钻戒后遗失,被判全额赔偿,谁还敢捡?

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停车场将一枚男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丢失。王某报警后,民警调取了停车场录像及银行录像,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张某。张某认可捡到钻戒,但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王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某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张某辩称,自己没想到是别人丢失的,如果当时没扔,一定返还给王某。

不是你的东西不该捡,不是你的东西不要随便认领

北京丰台区,泽丽商务区

一审判决张某赔偿王某钻戒损失4.6万元。张某不服,认为王某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曾经拥有钻戒及丢失钻戒的事实,即便王某丢失了戒指也不能证明丢失的戒指与他捡到的戒指是同一枚,且其没有证据证明戒指的价值,他没有毁损、灭失戒指的故意,不应该赔偿,向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是你的东西不该捡,不是你的东西不要随便认领

北京丰台区的晨曦

这个案例开辟了拾得遗失物拾得人需要赔偿的裁判先例,而且是全额赔偿,成为法学经典案例,但是也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和思考。

之前,因为法官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直到如今也能在互联网平台评论区中随处可见。然而本案例何尝又不是呢?虽然法官没有输出那样“感人”的语言,且符合社会一直倡导拾金不昧的价值观,但这个案件确实也让许多人变得不敢捡东西。因为你捡东西,很可能会像这个张某一样地“年轻、单纯”从而惹上麻烦。

以上,捡东西你能得到什么呢?恐怕仅仅只是获得良好的道德评价、优秀的社会评价,以及自我的精神满足。在我国,拾金不昧是优秀的传统美德,法律也确认了这一点。法律规定,拾得人有返还遗失物的法定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可见,一旦你决定捡东西的那一刻,你就负有返还拾得物的法定义务,意味着你必须耗费时间寻找失主去联系公安机关,并且还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还应当赔偿。找不到遗失物的失主,你还应当将拾得遗失物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并将该遗失物交由相应机关保存,有关机关登告一年后还找不到失主且无人认领,遗失物就归国家所有。

并且依据法律规定,遗失物永远不可能归拾得的人所有。这样的立法是不是极其符合我们社会所倡导的拾金不昧价值观善良风俗的标准?但还有多少人愿意捡东西呢?捡起遗失物不是拣起权力而是一份义务、一份责任。

在如今生活节奏这么快,生活压力这么大的情况下,还有谁愿意承担高标准的义务呢?

不是你的东西不该捡,不是你的东西不要随便认领

北京,雪后初晴

北京戒指案发生后,法庭判决清洁工张某全赔4.6万天价(2009年),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当时有三位法律人士作了解释和点评。

点评一:(讲义务)本案,张先生自称将捡到的戒指扔了,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更谈不上返还的义务了。在整个事件中,张先生主观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二:(谈证据)在本案中,王小姐称自己丢失了钻戒,她提交的证据有:报警记录、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购买戒指的发票及珠宝公司出具的证明,张先生承认捡到戒指的陈述。以上种类不同但内容一致的证据基本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得出王小姐丢失价值4.6万余元的戒指被张先生捡起的事实。反观张先生,他自称“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但除了他自己的陈述(可能也包括其朋友的证人证言)外,却没有提交其他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

另外,舆论质疑戒指的真假问题,因为张先生把戒指“扔掉了”无法鉴定,责任仍在张先生。依据优势证据原则,王小姐的陈述则可信度更高。法官运用优势证据原则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点评三:(应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本案判决之所以引起舆论关注,关键在于现有法律框架下遗失物拾得人及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

一般而言,有偿行为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较高,而无偿行为的行为人则负较低的义务。基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只要求权利人支付拾得人保管遗失物支出的费用,没有赋予拾得人可以向所有人请求报酬的权利,还要求拾得人在保管和返还遗失物时应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似乎有权利义务不对称之嫌。

这样规定容易引起以下极端现象:其一是对遗失物视而不见,任其灭失或毁损;其二是冒着违法的风险据为己有;其三是狮子大开口,向物主漫天要价。反而不利于遗失物尽快归还权利人的立法本意。

反观其他国家,法律多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并规定了报酬请求的额度。《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的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动物为价值的3%。”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一)接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之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金给付于拾得人。”这样的规定,既是对拾得人积极寻找失主,返还拾得物的鼓励,也是对物权人恪尽注意义务的督促,同时可以防止拾得人漫天要价。

不是你的东西不该捡,不是你的东西不要随便认领

北京,CBD

权利可以放弃,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与提倡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不冲突,是否主张报酬,拾得人有选择权。让丢失物品者有失,让拾得物品者有得,权利义务相一致,社会才会更和谐。

以上,笔者比较支持点评三的观点,法律应当考虑赋予拾得者报酬请求权,至于如何合理的设置那是法学者考虑的问题。现在我只能从权力与义务平衡上通过分享案例带给大家思考,能做的仅此而已。这或许就是游客说,在日本丢了钱包带概率能找回的原因所在吧。无论基于道德或法律利益角度,他们都愿意捡东西并报告公安机关找寻失主。

很可惜的是,在2009年就有人提出让法律对拾得者赋予必要地报酬请求权,但直到民法典出台也没有被采纳。当然,也可能是因为拾金不昧的价值观已经“深入人心”,绝大多数失主都能找回遗失物,绝大多数的人都愿意捡起遗失物并做到妥善保管,不再需要法律做出改变调整。

但你还愿意捡起遗失物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