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案件才能进行315维权 (315普法这些维权知识你要了解)

今天是第39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罗田法院选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希望能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帮助,同时,希望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支付796.5元通过某电商平台在被告某食品商行网上店铺购买了“韩国济州岛VC咀嚼片”共计24瓶。在收到货物食用后,刘某略感不适。经仔细检查购买产品包装,发现该产品无中文标签,且店铺无法提供清晰进口报关单。故刘某申请要求某食品商行退款退货,但遭拒绝。于是,刘某将某食品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食品商行退还货款并赔偿10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以定量方式包装的“韩国济州岛维生素C片”,系进口预包装食品,根据法律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而被告销售的“韩国济州岛维生素C片”作为进口食品未作出标识,不符合规定。最后,法院判决某食品商行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款。

法官说法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案中涉及的商品系进口食品未按要求附中文标签,并存在质量问题,其被食用可能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影响。通过判决由商家支付购物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警示商家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合法经营进口食品。

该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应注意检查是否贴有中文标签、说明书及检验合格证明,对于三无产品不消费不食用,要及时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在被告某药店购买“保健品”,后发现所购产品虚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无生产者联系方式,在国家食药监总局数据库查询不到所售产品的合法资质,且在国家信息公示系统上也查询不到厂家的合法资质,被告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获暴利而故意销售,故石某将该药店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药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原告石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某药店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款。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消费品,销售者在销售相关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其销售产品为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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