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一定要去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吗 (约定仲裁委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写在前面

  前期小编整理了签合同约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注意事项以及导致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况等,得到广泛关注。为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小编约稿立案窗口,通过立案服务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帮助市场主体规避“无效合同”。

关键词

  起诉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无效

审查要点

  合同约定起诉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3日潍坊甲环保公司与洛阳乙科技公司签订《污水处理设备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订购乙公司生产的污水处理设备,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起诉方住所地仲裁部门裁决”。

  2022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本会申请仲裁,称签订合同后多次向乙公司订购设备,但甲公司付款后乙公司并未发货,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发货并承担违约责任。

审查意见

  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均有可能成为“起诉方”,导致合同各方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均有可能被选定。《购销合同》中双方公司住所地不在同一地,甲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潍坊市,乙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双方住所地均有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实际是选定了双方公司住所地仲裁委员会。因此《购销合同》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唯一仲裁机构,双方就仲裁机构选择也未能达成一致,仲裁协议无效。

上诉一定要去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吗 (约定仲裁委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案例分析

  “起诉方仲裁委员会”或“原告住所地仲裁机构”等表述约定的仲裁条款,若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各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都有可能被选定,甚至可能出现合同各方向不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情况,明显不符合仲裁法关于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因此这类情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规定。

  从这类表述看,是在约定管辖时简单将约定的诉讼修改为仲裁。民事诉讼中约定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虽然同样的表述也可能约定多个人民法院,导致多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起诉方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要求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有唯一性,出现选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情形,若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则仲裁协议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