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
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
期间给第三者的转账、送礼物行为
是否是赠与行为?
如果是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
……

近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第三者”返还原配11万余元,依法支持原配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韩东(化名)与方菲(化名)于2022年初登记结婚,但婚后不久,韩东与李梅(化名)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方菲得知两人的不正当关系,还发现韩东瞒着自己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李梅转款共计19万余元,期间还为李梅购买手机、黄金手镯、宠物猫、空调等物品。气愤不已的方菲将李梅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韩东向李梅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李梅全额返还,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李梅名下的财产,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庭上,方菲与李梅各执一词,对期间部分转账的金额及性质存在争议。承办法官遂根据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转账记录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转账记录和物品进行了一一梳理,依法认定韩东转账给李梅的款项中,除了部分款项属于韩东让李梅办事应付款,另一部分款项应抵扣韩东向李梅的借款以外,其余的均属于赠与,但赠与行为无效,应当予以返还。韩东送给李梅的贵重物品,不宜返还实物的,按原价或折价返还。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韩东向李梅赠与财物共计19万余元,李梅向韩东转账共计7万余元,相互抵扣后法院判决李梅向方菲返还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韩东为维持与李梅的婚外情多次向李梅转账、赠送礼物,韩东、李梅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方菲、韩东夫妻二人婚内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个人财产的特殊情形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韩东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征得方菲同意的财产处置行为,侵犯了方菲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韩东对李梅的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李梅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有话说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和道德约束,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树立良好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于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财产处分应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合山市人民法院 程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