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一个各大电商使出浑身解数让你痛并快乐着的日子。今年的618嘉年华,比往年早了两天,八方热闹汇聚,如此盛会,商标怎能不来掺和掺和。

618商标大赏
围绕618的商标注册可谓是花样繁多。小编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检索系统中简单检索了“618”、“6.18”和“六一八”文字,就检索出了282件商标注册申请。
其中,京东表现尤为积极,含有“六一八”文字的商标申请共92件,有73件为京东申请。
其余“618”、“6.18”,京东也当仁不让,分别申请了95件和9件相关商标。

618商标的显著性
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当所有的电商都在把618作为年中打折季代称时,618还具有显著性吗?它还能被注册为商标吗?
就618数字本身而言,商标局对外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商标显著特征部分明确指出“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但如果618文字进行了设计,则标志本身则因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的组合而具备了显著性,如果不考虑电商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其当然可以注册为商标,比如说下面的第一件618商标:

问题在于电商相关的服务类别上,如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上,618是否已经不具显著性?或者说,是否已经成为了通用名称?在小编看来,答案是明确的。
一方面,618本身作为标志的识别性就很弱;另一方面,618目前显然已被广大的商家和消费者作为年中购物狂欢日,难以说其还能够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虽是独占性的权利,但其独占性不应侵犯公共领域,也即618作为日期不能为任何商家垄断。
显著性及通用名称
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者“识别性”。通俗地说,就是某一个标志具有的,当其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一个标志的显著性,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来自该标志本身,通常称之为“固有显著性”或者“内在显著性”。“内在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的构成要素较为独特,或者是其构成要素并不独特,但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显得较为独特而带来的显著性,如“康佳”“搜狐”“舒肤佳”“飘柔”。第二,来自公共的感知,通常称之为“外在显著性”或者“取得显著性”,是指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但经过持续多年的使用,得到公众的认同,从而获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第二含义”,比如用于牙膏的“两面针”。

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通用名称包括两类,即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1)法定的通用名称
即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如:VCD、DVD等。
大家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应先仔细查阅与商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看看自己的商标名是否为通用名称。
(2)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即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称。如:金骏眉(茶名)、单车等。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但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注册的商标名是否是通用名称,可以在注册商标前,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当然,虽然笔者认为618在与电商有关的服务上不具备显著性,但并不意味着618商标不能获得注册,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这首先是因为目前商标主管机关目前尚未在商标审查之中认定618在电商相关服务上属于通用名称,即使是简单的“618”仍可以通过初步审定(双11亦然)。

其次,即便商标主管机关认定618已经成为通用名称,也不妨碍具有独特设计性的618(已经成为图形)或者和其他文字组合的618 获得注册,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不及于618文字本身。
并且,在618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后,无论是否承认,在存续期间,相关商标都享有专用权的保护,专用权人理论上对商标享有独占的权利,排斥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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