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应某自称法律意识薄弱,携带了手表、项链、化妆品、包等货物入境,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后被海关查获。经专业人员鉴定,其偷逃应缴税额达74万余元。那么应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周国志律师解析。

应某在*私走**普通货物、物品时往往既偷逃了关税,又同时偷逃了增值税、消费税。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定罪?依照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此种情况下法条竞合应按其中较重的罪处罚。法律把*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税逃**款的行为从*税偷**罪中抽出,单独规定为*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这属于特殊法,定罪时只能适用特殊法。对此只能按照*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
因此,应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应当以*私走**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国志律师普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私走**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鉴于应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现在做代购也不是那么轻易的,由于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把控代购。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商法》明确规定,代购需申请采购国和中国两国的营业执照,同时需缴纳两个国家的税务。由此可知,做代购的还需要两个国家的营业执照才是合法的。而且还需要缴纳关税。
本人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北市京师律师所合伙人律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本律师于1998年8月从事法律工作,2002年5月正式执业,从事法律工作近20年之久,具丰富的诉讼经验,愿竭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