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问题】
《施工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人工费上调、材料费上涨、台班费上调和汇率变动等任何调价文件的发布均不构成变更合同价款的条件。”如何理解这一条款?什么情形下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典型案例】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643号判决
裁判规则: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C30混凝土价格取自2017年2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为350元/m3,而自2017年10月开始,混凝土的市场价格就突然大幅上涨,涨幅远超预期,与前几年混凝土市场价格稳定、波动较小的情形形成了巨大反差,其中C30混凝土在2017年10月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已经攀升到446.6元/m3,与2017年2月信息价相比,涨幅超过27%。即使中外建公司采取了各种措施,尽力减少混凝土价格异常上涨带来的影响,但混凝土市场价格的异常上涨还是给中外建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其中仅混凝土价差一项就增加费用1487890元。
双方合同虽然约定,因市场因素导致的人工费、材料费上涨,不变更合同综合单价。但是这是基于正常工期施工期间的约定,在本案涉案工程工期主要是由于国舜公司原因延长的情况下,混凝土的价格上涨确实额外增加了中外建公司的施工成本,在本院庭审中,国舜公司亦认可混凝土价格确实上涨了10%,从公平角度考量,对于中外建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酌予支持其75万元。
类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终1433号判决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民终633号判决

【和铭律师分析】
就主材大幅涨价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问题,北京高院、广东高院、安徽高院出台的审判指导意见均作出了规定。首先,遵守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涨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是涨幅较大,超出当事人预期,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参考造价信息,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考虑。从裁判大数据分析,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承包人调价主张的概率较小。
合同约定“材料涨价、政策调整等原因,工程款不予调整”,该约定是基于特定履行条件。特殊情形下,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期间适逢材料大幅上涨,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更,材料涨价损失可以理解为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基于此,承包人要求调整材料价款的,应予支持。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参考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意见,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法律链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
26.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约定工期内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延误工期期间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对工期延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变动,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从严把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之二(2013年)
第15条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出现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处理。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