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济南生活了10多年,经历了济南从“脏乱差”变成“大而美”的蜕变,变化之大,感触很深。但最近经历的一件事儿,真的让人很失望。而这个问题,相信很多购房者都经历过,相信很多人跟我有同样的感受。
本人在领秀公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去年夏天,房子如期交房。但随后很多业主发现,小区水、电都是临时的,停电是常有的事儿,电梯也跟着受影响,经常发生困人的事故,而且暖气也不通,总是,各种苦只有住那里的人才知道.......然而,这些问题相信将来都能解决,而唯独有一个问题,将来恐怕也很难解决,那就是“车位”。
也许很多人没有考虑这个问题,以为花了钱,享受到了服务,没有什么可说的,实际上,这都是套路。

图1、交房后,销售人员开始销售车位。
小区建在济南二环以外,通往市区只有一条103省道,门口虽然有公交车,但不像市区那么频繁,而且周边多个小区还处于建设中,商业不配套,总之,小区缺少“人间烟火气”。如果住在这里,最好能有一个车位。也许正是抓住了这样一个心理,销售人员坚信车位价格必涨无疑,预计能“涨到25万”。
图1是销售人员发来的车位推销短信,在去年8月之前发的,自认为车位价格会上涨。然而,据说现在车位的价格没有如他们所料,但也接近20万。如此高的定价让很多业主望而却步,一辆车10万块钱,没有人愿意出十五六万买一个车位。问题是,为什么不能租呢?
车位分两种,一种有产权,一种没有产权,产权车位和无产权车位相差一万块钱。用销售人员的话说,不管是产权车位还是无产权车位,都只售不租。

图2、头像经过处理,但内容属实。
只售不租?以售代租!
如果是产权车位,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雇佣销售公司进行销售,只售不租,也无可厚非,毕竟车位是人家花钱盖的。但如果不是产权车位,就有点说不通了。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

图3、网络图片
本人从济南市人防办了解到,领秀公馆9号楼、4号楼下的车库车位属于人防车位,产权归人防办,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正如上图2所示,销售人员对这部分车位只售不租。对此,人防办给出的答复是,销售人员的做法不对,但销售问题只能找市场监督局。人防办工作人员特别提醒,销售人员虽然说是卖,实际在签合同的时候,极有可能是租赁合同。而且,车位租赁期限最长20年。这下明白了,原来,销售人员口中的“卖车位”,实际不是“卖”,而是“租”,满满的套路呀!
遇到这样的问题,真是无语了,大家给我支个招吧?这样的车位“买"还是不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