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合同中的“定金、订金、押金、违约金和保证金”?

关于合同中的五金,生活中比较常见,但很多人却不知道他们具体代表的是什么意思,甚至会傻傻分不清是交“定金”还是“订金”,交了押金能不能退,为什么我不想买了就要交违约金等,别看这五金只是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他们之间具体有什么区别吧。

如何区分合同中的“定金、订金、押金、违约金和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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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

定金 是一种担保形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举个例子:

王女士打算买一套1300万元的房产,和开发商约定以支付120万元作为预定书生效的条件,当场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定书》,并在售楼处当场支付定金60万,事后,王女士的丈夫反对买这套房产,王女士因此作罢,然后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已支付的60万定金,开发商表示不同意。

这则事件中,王女士是自愿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定书》的,已支付的60万元系定金,属于对将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担保,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女士因个人原因单方不想再买房,不想再支付剩余的60万元定金,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其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2、订金

订金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的比较多,但它却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 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举个例子:

小李在58上看到租房信息,与出租人肖先生联系后便决定租下房子。次日,小李微信转账给肖先生2万元订金,肖先生觉得没问题接受了转账。事后,由于双方并未签订租房合同,小李要求肖先生退还2万元订金时遭到拒绝。小李表示不服,于是将肖先生告到了法院。

这则事件中,肖先生应当退还给小李2万元订金。理由是,小李转账给肖先生2万元时,双方并未签订租房合同,所以,双方并未达成确定性的、在将来特定时间内要签署租赁合同的合意,因此谈不上有需要担保的特定行为;小李用微信转账给肖先生时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肖先生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同意并接受了转账,所以,肖先生所说的“定金”并不能作为抗辩意见,于法无据。

3、押金

押金 ,在本质上属于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 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举个例子:

肖某租了王某的房子,双方约定肖某向王某支付2000元作为押金,等到租赁到期,肖某如果结清了所有的租房费用,王某则需要将2000元押金退还给肖某,如果肖某没有结清所有的租房费用,王某则可以从2000元押金中扣除所需要的费用。

笔者建议在合同约定中要明确押金的扣罚规则,以及退还的条件等,如果不约定清楚,很容易事后出现扯皮现象。

如何区分合同中的“定金、订金、押金、违约金和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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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约金

违约金 ,是指 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举个例子:

小刘打算买一套价值180万的二手房,和小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一方延迟付款或者一方延迟交房的话要支付违约金20000元,也就是说,如果小王不能在约定的时间交房,就要支付小刘违约金20000元,如果小刘不能在约定的时间付款,就要支付小王违约金20000元。

违约金不同于定金, 定金是在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时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而违约金是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用事先支付

5、保证金

保证金 ,是指 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这个概念用得很广,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

现实生活中, 保证金有两种形式是比较流行的: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 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比如说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这些功能保证金都是不具备的。

举个例子:

小刘和小王签订了一份室内装修的合同,为了能够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约定各交付1000元保证金在公证机关进行提存,双方不管哪一方如果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交付的保证金就归另一方所有。

这则事件中提到了提存,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订金、押金或者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另外,根据合同的约定,订金、押金或者是保证金,它们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定金。并且, 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同时并用。如果双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是两者都可以选择。

综上,合同中的五金,即订金、定金、押金、违约金和保证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他们的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所以,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在合同约定时,一定要清楚这五金代表的是什么意思,才会给自己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优宝杖平台小编(作为企业老板 ,若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免费做法律问题诊断的,可以随时去优宝杖官方网站联系优宝杖法务、律师团队,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