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恶意诉讼 (知假买假索赔案件案由有哪些)

【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下“关注”,方便与您讨论分享,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案件摘要】

大家对职业打假人想必并不陌生,普通消费者可能比较无感,但是众多商家对这些人可是深恶痛绝!

这不广东佛山的彭某就做了点小生意,就遭遇了职业打假人。具体是啥情况,让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知假买假是否能获得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法院支持依据

彭某从小在母亲的耳濡目染下,就学会了制作粽子。长大以后,也没有好的生活门路,于是靠卖粽子为生。彭某的粽子软糯香甜,受到了很多人的喜欢。

后来呀,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很多商品都在网上售卖,彭某呢也抓住了这次机会,把自己的粽子放在网上售卖。本身粽子这种食品利润空间也不大,彭某也就靠这个谋生,发不了大财。

某天,彭某在网上接到了13个订单,这么大的订单对于彭某来说还是少见,彭某本人也非常激动。此时彭某还没意识到自己即将掉入职业打假人的陷阱。

她迅速的做好了粽子,直接包装好便邮寄了出去。但是不久后,彭某居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有人将她告了!彭某也就是一个小生意人,哪里懂什么法律,瞬间就慌了。

慌归慌,彭某还是想着积极解决问题,于是去找了律师。此时她才明白自己的粽子上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点等都没有,属于三无产品,售卖三无产品是违法的

知假买假是否能获得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法院支持依据

同时她也无奈,表示自己的粽子虽然没标这些,但以往的人吃了都没什么问题,自己的食品质量还是可以保证的

而且这次购买这些粽子的人买了粽子以后包装都没拆,不能证明自己粽子有质量问题。

但此时已经被告上了法庭,只能从法律的角度来提出自己的主张,律师也给了彭某一些建议。

职业打假人与彭某大家更支持谁呢?法院对此会如何认定呢?

【以案释法】

此案到了法庭上,对方就认为《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又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彭某粽子是三无产品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假一赔十,赔偿三万余元人民币

彭某方也提出,首先自己的粽子没有质量问题,不能因为没标明生产信息就认为不符合质量标准。

其次,购买粽子的人并不属于消费者,不是为了吃而购买粽子,和消费者有本质区别。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本案中原告并非为了生活需要购买粽子,因此不属于消费者。

最终采纳彭某方主张,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彭某不需赔偿

知假买假是否能获得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法院支持依据

其实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案件并不止这一件,有些职业打假人还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起诉。

知假买假的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其实涉及食品安全的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除涉及民法典以外,还涉及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知假买假的行为在民法上毫无疑问是违反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通常来说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不值得保护。

而食品安全领域具有特殊性,涉及到了公共利益,倘若不严加管理,民众的生命健康无法得到保证。

职业打假人虽然令广大商户深恶痛绝,但又何尝不是商家的监督者呢?

甚至有些消费者非常激愤地提出,倘若商家能做到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问题,又怎么会怕职业打假人呢?知假买假首先得有“假”的存在,你不做假不就不会被打假!

这些消费者说的不无道理,站在消费者角度我们对于销售假货、产品质量差等问题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买到假货,甚至“三鹿奶粉”的事情直至今日我们仍记忆犹新。

而且从生产者、销售者角度,也不想看到“劣币逐良币”的现场,打假让那些劣质商家不敢随便作案!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规定,商家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以购买者知假买假作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我们就可以看到虽然我们不支持职业打假人这类钻空子的人,但是更不会支持商家产品质量问题不赔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