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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点点手机""下单马上打钱"……在"网络倒爷"的引诱下,一些网友成为"网络买手"专门抢购电商平台优惠商品,供"倒爷"高价转手卖出从而获得报酬。然而,这种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倒爷"拒绝支付报酬,"买手"则钱货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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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显示配送完成,买家却称"没收到货"?

2019年2月11日,陈某通过某电商平台自营商城购买了"某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3段"共2罐,并支付货款346元,收货地址为浙江省某小区15栋。同年2月15日,物流信息显示案涉商品已完成配送。但陈某表示,其一直未收到案涉商品且未收到任何快递通知。与该电商平台沟通无果后,陈某认为,该电商平台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消费者构成欺诈。陈某遂起诉要求该电商平台退还货款346元并按三倍价款赔偿1038元。

买家疑似"网络买手",电商平台"很委屈"?

面对陈某的指责,该电商平台表示,陈某实为案外人周某组织的买手。2019年2月10日至12日,陈某根据周某的指示分6笔订单(包含案涉订单)购买了该平台自营商城的"某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3段"共30罐,案涉商品的实际收货人为周某。因周某的上家未向其支付货款,导致周某无法向陈某支付足额款项。钱货两空的陈某遂以"未收到货"为由起诉该电商平台,欲收回损失的货款。此外,经查证,陈某所填写的收货地址为虚拟地址,该小区并无15栋。

该电商平台认为,因陈某在购买案涉商品前,已明知所购商品并非为其自身消费使用,而是基于参与周某组织的刷单购物需要,其货款损失应自行承担,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案涉订单是否为周某组织买手购买奶粉而产生的订单?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法院查明,该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显示,案涉品牌3段奶粉适用于1周岁以上婴幼儿,4段奶粉适用于2周岁以上婴幼儿。陈某在其女儿满2周岁后购买了大量案涉品牌3段奶粉,且收货地址均为不存在的虚拟地址,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购物习惯。由于陈某无法对该购物行为进行合理解释,结合该电商平台提供的生效判决、订单信息、诉讼情况等证据,法院认定陈某系案外人周某组织的买手。所以,在案涉订单已实际配送,奶粉已由案外人周某实际领取的情况下,陈某以未收到案涉商品为由要求该电商平台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网络买手"容易钱货两空

主审法官李朋认为,不少电商平台基于扩大客源、抢占市场的目的会不定期推出低价促销活动。这催生出一批专门紧盯电商平台,伺机低价吃货再转手高价卖出的"网络倒爷"。"网络倒爷"通过网络渠道大量招募买手,组织买手以各自的ID下单购买优惠商品,并指定买手填写某区域地址(大多为虚拟地址),由组织者统一收货,最后将货款返还给买手。虽然电商平台针对上述行为采取了限购、地址识别等防范措施,但由于"网络倒爷"具有隐蔽性强、覆盖领域广泛的特点,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实践中,有不少"网络买手"认为,由于现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倒爷"的行为进行规制,那其协助购买行为就不存在违法问题。但"网络买手"和"网络倒爷"的交易建立在彼此信赖的基础上,一旦"网络倒爷"拒绝支付货款或报酬,"网络买手"便会钱货两空,极易引发民事纠纷。与此同时,因为"网络买手"的网购行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通常也无法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倒爷"加价转卖让利商品,有违公平交易原则,使得商家无法达到活动预期的促销效果,打击了商家提供让利商品的积极性,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全媒体记者 李晓东 通讯员 李朋 许燕玲

编辑 徐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