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汽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以海运等方式运到国内港口,再以进口商品“身份”售卖给消费者的汽车。平行进口汽车在中高端车型上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因此受到部分消费者的青睐。但该行业受国际形势、国家政策影响较大,进口和通关流程较长价格波动频繁,难免会引发纠纷,其中又以定金纠纷最为普遍。签订了购车协议、交纳了定金,一方反悔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购买某型号汽车2辆、合同总价95万元,需先期支付定金2万元,再支付尾款93万元;支付定金后,公司出车。此后,刘某依照约定向被告转账定金2万元,但被告公司始终未向刘某交付车辆。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被告公司返还定金4万元,并进行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表示,因上家涨价打算将购车价格调整至104万元。但原告已经依约支付定金,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生效,均应遵照履行;同时,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且,双方的合同中也写明:被告方违约时,承担定金责任。至于原告主张其他损失,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予以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4万元。
据主审法官介绍,该案用到了民法典中的“定金罚则”,“定金罚则”对于守约方维权能起到很大作用,无论是销售者还是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都要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审查是否在协议中,较为明确地约定了“定金罚则”。在平行进口汽车纠纷中,交易双方遇价格变动,应当以履约守信为先或与对方平等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法律鼓励诚信交易、规范经营,单方涨价、恶意违约的不诚信行为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