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案例
销售一台机器设备不含税100万元,并提供安装服务10万元,后期维护保养服务按年10万元。假设销售方自产的机器设备可以获得不含税70万元,13%的税率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70*13%=9.1万元。
方案A:合同拆分三部分签订,目前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安装服务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其他现代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销项税额为:100*13%+10*3%+10*6% = 13+0.3+0.6=13.9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3.9万元-9.1万元=4.8万元。
方案B:合同按销售合同签订,目前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
销项税额为:100*13%+10*13%+10*13% = 13+1.3+1.3=15.6万元。
如销售方自产的机器设备可以获得不含税70万元,13%的税率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70*13%=9.1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5.6万元-9.1万元=6.5万元。
当然任何税筹都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购买方愿意支付115.6万元,对于销售方来说还不如签一份销售合同。方正多缴纳的税额已经由购买方支付了,少交税不如多缴税。购买方多支付的税额,也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给抵扣回来。似乎税筹了一个寂寞。严格讲起来这个筹划方案A对销售方其实没有什么意义,除非购买支付的*票开**加税点要少于13%,而对于购买方来说可以用更少的钱购买到同样的设备和服务。欢迎大家讨论评论 ,到底这个所谓的税收筹划方案的意义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