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梅律师:“水客”*私走**案中当事人存在的认识误区

最近,随着海关对“水客”*私走**的查处,“水客”*私走**案频发的爆发,关于此类案件的咨询也在增多,笔者在给客户做咨询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少客户对于此类案件存在一些非常严重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只要每次携带的商品不超量就没事。

有相当一部分的客户都存在这种错误的认识,因为在他们的意识当中,他们认为,法律规定了每次携带进境的商品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就可以免申报、免交税,产生这种认识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对我们国家《海关法》的规定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根据我们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对于进出境的商品主要是指两种,一是个人物品,二是货物,以进境商品为例,《海关法》所规定的5000元的免税额度,其所针对的对象是个人物品,不包括货物。那在这里就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水客”所携带进境的商品是否属于个人物品性质?能否适用上述免税额度的规定。这就要回到我们《海关法》对于个人物品性质的规定上面,要被认定为个人物品,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且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那就是“自用”及“合理数量”的原则,前者是对用途的限制,后者是对数量的限制,所以,关于“水客”所携带进境的商品是否属于个人物品,这里答案就出来的。

所以说,如果把不属于个人物品性质的商品,用个人物品的方式携带进境,一旦被查获,就有可能涉嫌伪报贸易方式*私走**。

误区二:“水客”只是帮人带货,即使案发,性质也不严重,案件也不大。

当事人之所以会这样认为,是从“水客”这一角色的地位和作用出发,相对于货主或者“水客”的组织者,其地位和作用确实较轻,但是案件是大还是小,性质是否严重,笔者认为首先要看的当事人涉及的金额有多大,如果是涉税*私走**,也就是涉及的偷*税逃**款有多少,因为这首先就确定了法定的量刑区间,然后才是考虑其它量刑情节的问题。

笔者认为,“水客”*私走**案无小事,对于此类案件首先要有正确的认识,其次才会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判断,才能确定对的方向。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私走**刑事辩护 深圳执业律师

编辑:张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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