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
周报君朋友陈先生满心气愤,
感觉肺都要气炸了!
什么情况呢?
这还得从几天前,
他买了两只德国牧羊犬说起。
↑陈先生收到的两只“德牧”
事情是这样的,陈先生一直都很喜欢小动物,为了自己的养殖业的需要,他上个月通过网上联系了一家公司,与这家公司通过微信进行了联系。
这个微信名叫“A.四海宠物萌宠馆”的卖家便通过微信小视频给陈先生发来德国牧羊犬幼犬的视频,让陈先生挑选。



沟通之后,陈先生选了一公一母两只德国牧羊犬,最终与对方达成协议两只4500元,陈先生很高兴,立即就把钱支付给了对方。
可是几天之后,陈先生收到物流送过来的小狗后,发现这两只根本就不是卖家发送过来的视频和图片上的小狗,也没有狗的相关证明。

陈先生不放心,又赶紧找到了业内人士辨别,陈先生发现这两只小狗并不是德国牧羊犬,就是普通的小狗,在宠物店里几百块就能买到。
而陈先生联系这个卖家的时候,对方电话也不接了,微信也不回了,才发现自己上当了。
陈先生想通过自己的经历告诉各位小伙伴,网购有风险,与微商进行交易更要谨慎谨慎再谨慎,保险起见尽量选择担保交易,免得被骗了也“无处伸冤”。
现如今,
相信大伙的朋友圈里,
或多或少的都有一些微商。
注册一个微信号,
配上商品图片和说明文字,
一个低成本的“微店”就诞生了。
但是这些产品的质量和来历实在是让人忧心。
一旦遇到问题,维权无门……
不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
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店卖东西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
微信朋友圈也并非 “第三方交易平台”,所谓第三方平台,指的应当是搭建一个购物平台,专门用于交易。
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是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
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权?
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在法律上属于“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它可能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等产生,一般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这种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如果遇到假货、遇到违规销售等相关问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
比如购买到不符合质量的产品,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来要求出售人承担相应责任。
微信交易建议
在微信朋友圈交易时,一是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二是要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三是要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做到以上三点,卖家一般不敢只收钱不发货或者出售假货,即使出现也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六安新周报综合